男子分手後起訴女友還錢勝訴?這個新聞一出大家都炸了吧?雖然我們都見怪不怪這樣的事兒了,但看到這勝訴還是忍不住吐槽這位先生可真是蠻高的!
案情回顧
大致說下案子是這樣的,這相戀一年多的A先生和B女士分手,本來這兩人之間的分手也正常,但關鍵就是這之後A先生要求B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轉賬總計4萬餘元,甚至在無果之後並將其告上了法庭。
最終這法院判決B女士償還4萬餘元借款的結果算是讓你們這原本只是吐槽這男的真「狗」的吃瓜群眾,大跌眼鏡了吧。
看網友們的各種「口吐芬芳」我是真情實意的感受到了我們廣大女性朋友們的怒火。
確實,就這樣分手了還要把戀愛期間的轉賬要回來,多少會讓人覺得這人也太小氣了吧?
但是不得不地說,這法官判決也沒毛病,只是沒有情分了,從利益切割的角度來公事公辦。
很多不是都在質疑這位男士的「白嫖」嫌疑嘛,這個咱們不是當事人,不去評論。但就法律意識來講,但我真的很想吐槽這A先生的「高明」。
像520、1314等等這樣戀愛期間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往往表達的就是贈予,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貸關係。
但是誰能想到談個戀愛,對象沒有被愛情沖昏頭腦就算了,還時刻保持清醒,隨時懂得保留證據。
這男的肯定從一開始就已經留有後手,沒有向自己的前女友轉賬這些表達特殊意義的金額,而這女朋友收自己男朋友的紅包肯定也不會客氣到說:「啊,你轉錢我幹嘛」亦或是「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這樣彆扭的話語了吧?!
最後分手對簿公堂,男方憑藉自己「清醒」的頭腦提供證據,而前女友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轉賬是贈與。
所以最後,勝訴了。
錢性「付出」並不對等
在法言法,法院支持了,也說明這告訴了大家一個事實道理——戀愛期間即便一個被窩睡覺一個碗吃飯,贈與和借款是有區別的。
兩個人戀愛一年多,男方轉賬共計四萬多元,平均下來一天100元的樣子,最後還要對簿公堂?要我說,姑娘們戀愛千萬不要開口主動要錢,對方主動大額轉賬也一定記得多問一句:「幹嘛轉錢給我?」
畢竟,看看這些糟心事兒就知道戀愛期間的錢性「付出」的意義是不對等的。回過頭來一不小心被起訴,不僅要還錢還有可能上了法院被執行人黑名單,真可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
前幾天也遇到一女孩向我諮詢,她是借給了她前男友三萬餘元,但雙方沒有簽訂借條,轉賬時也沒有備註款項性質為借款,只有兩份轉賬記錄,以及前兩天催討還款的微信聊天記錄。
這樣的諮詢有很多,我藉此想提議兩點這類案子起訴的話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一:訴訟時效問題。就像我上述提到的這位當事人,她和前男友之間的轉賬記錄發生在2017年,除了前幾天催討借款的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在借款發生後的3年內有向對男方主張權利。
第二:款項可能不被認定為借款的問題。因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借條,僅有轉賬記錄,則當男方抗辯該轉賬是用於償還其他債務時,只要動搖了法官內心確信,則女方還要繼續舉證證明該轉賬是借款,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所以,戀愛期間如果雙方之間真的是有借貸行為發生,還是要有證據意識,要儘量留存好證據,以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為是否起訴對方要求償還借款是權利,可以放棄;但如若起訴,還是要講證據。
「我愛你」能吃嘛?
就像很多人說的,當你跟對方談感情,對方跟你談錢擺證據時,那你一定是輸了。
確實有些時候,對待一些事件,挺無奈的。從內心的感受上,你是不支持判決的;但是,判決的依據和相應的證據,你又覺得很無奈。
這談戀愛時候,男生表達愛意的贈與行為,在分手後已借款的名義申請要回,真的是讓人心寒又噁心。
要不當時就不要轉賬,既然轉了,分手就好好分手,何必又當又立?
真是的什麼便宜都想占,也什麼都不想損失啊。
而且,我相信任何情侶在相處過程中,女生應該不會沒給男生花過一分錢吧,這樣要不要算的更明白?
但是對#男子分手後起訴女友還錢勝訴#案子,相對於大家的義憤填膺的,我此刻更想恭喜這個女友逃離苦海,即使被迫還錢,也總比和該男子度過一生強得多,需要還錢就還吧,就當破錢消災好了。
人生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人和事,有些時候是可以用規則和法律,可是難道以後談個戀愛男生逢節過日的發個紅包一定要刻意避開特殊含義的金額?
然後女方就一定在收到男朋友的一些轉賬時一定要回復「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來坐實贈與這麼尷尬嘛?
那我只能說,以後姑娘們都要注意了,戀愛遇到這樣的男人還是多考察考察吧,誰知道最後會不會人財兩空,被倒打一耙呢?
評論列表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