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邊幾個熟識的朋友,總講和他們曾經戰鬥過的一名派出所民警,因為早年受賄4萬塊錢,在組織幾次找他談話時,都拒不承認。後來移交給監委,他在證據確鑿面前供認不諱,導致「雙開」賦閒在家,馬上50歲的人了,從此人生跌入低谷。
這個事兒談起來大家都怒其不爭:
一個是不應該受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第二,組織談話時,應該坦誠交待,爭取寬大處理,從輕發落;第三,反腐永遠在路上,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態勢不會變,建設法治的道路任重道遠。
總而言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必須懂法。然而,法律法條比較枯燥。好在眼前這本《張明楷刑法學講義》通俗易懂、深入淺出,作者張明楷是中國刑法學界「大神」級別的人物,極具影響力的刑法學儒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是學生口中的「我們的楷哥」,所著《刑法學》教材共1680頁,近250萬字,可以說任何學習法律的人都耳熟能詳,奉為圭臬。
![張明楷刑法學講義:清華「我們的楷哥」來一場有關正義的思維風暴](https://cdn.jaqgw.com/img/214686.jpg?x-oss-process=style/img)
據說,即便是在法律圈子裡,跟着他學刑法,也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
但是,如果有這本寫給普通人的刑法普及書,沒事翻翻,學學,給自己上一道「刑法閥門」,就不會犯法和付出上面朋友講的違法代價。
01刑法學,一場給所有人的思維風暴
「我們的楷哥」開篇序言中標題明確:刑法學,一場給所有人的思維風暴。
粗看感覺有點誇張,心想:絕大多數人沒學過刑法,沒上過法學院,一樣是守法公民,至於說得這麼高大上嗎?
細思不一樣,馬上發自心底佩服。人家是這樣說的:
在法律界流傳着這麼一種說法——不管你是非訴業務還是訴訟業務,不管你是刑辯律師還是民商律師,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都不算什麼,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讓人刮目相看。
這種說法確實有道理,因為刑法學可以說是所有法學學科中最考驗事實歸納能力、邏輯能力、語言能力和數學能力的學科之一,也是最考驗正義感的學科之一。
讀到這,大家是不是肅然起敬,自愧弗如?
這種思維風暴,不是海上風平浪靜偶而翻湧,也不是睛空萬里忽而陰雲密布,而是像今天剛剛立冬,下起凍雨,車難行,路難走,氣溫驟降10度,直接穿上秋褲和羽絨服!
按照《刑法》分析案件、定罪量刑過程中,你要不斷把事實向法律規範拉近,也要不斷把法律規範向事實拉近,只有這樣,最終才能得出正義的結論。刑法學並不是一個智力遊戲,它背後是沉甸甸的社會責任。刑法學不僅關乎個別人的命運,更關乎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最緊要的問題。時下互聯網和人工智能時代,有什麼比正義和公平更重要的呢。
沒有。只有刑法,公平正義的判決,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標尺。
我們學習刑法學,正是我們用智慧追求正義的開始。
02我們該如何學習刑法呢?
我身邊有4個同事通過法考的,其中3個非法律本科出身,只有1個法律本科畢業。我和他們溝通交流時,他們都說刑法最難,如果刑法學得好,通過法考一般概率高達80%以上。
即便這樣,很多人面對法考還是望而卻步,為了讓大家安心,我們看看作者是怎樣拆分學習刑法的。
首先,要儘可能熟悉《刑法》的重要條文。
其次,要不斷訓練自己的「判案」能力,即判斷案件事實和《刑法》條文對應性、符合性的能力。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心中要永遠充滿正義感,永遠追求最妥當、最合理的解釋結論,這也是每一個刑法人的使命。
想起美國電影《律政俏佳人》,該片講述了精通打扮的金髮美女艾麗,因為社會偏見被考上法學院的男友甩了,她為了追回男朋友也考進哈佛法學院,用行動證明自己的故事。
其中最著名的橋段是,經過勤讀苦練,艾麗在一宗重要的官司中發揮了出色才華,她憑藉美容化妝技巧的細節知識,將對方律師的說辭全盤推翻。
主角艾麗完全運用熟悉的法律條文,訓練自己的「判案」能力,充滿正義感,贏得官司,贏回屬於自己的尊嚴。
03因擔心事情敗露而退還購物的,還構成本受賄罪嗎?
書中舉個十分普遍的例子:
張三是A國有公司的總經理,主管招投標事務。李四為了拿到A國有公司的招標項目,到張三的辦公室,給了他一個裝有100萬現金的箱子,張三沒有制止。後來,張三聽說李四因行賄被檢察機關調查,擔心事情敗露,於是趕緊把這些錢退還給了李四的妻子。在這種情況下,張三的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嗎?
我們來溫習一下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受賄罪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索取型受賄,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財物的行為:另一種是收受型受賄,指國家工作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張三屬於後者,但收了財物,還有為李四辦事。
有意思的是,法律規定,收受賄賂是指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國家工作人員以將該賄賂作為自己所有物的意思,接收、取得賄賂。
顯然,張三默許收到李四100萬現金。
那麼,事後退還賄賂能否成立受賄罪呢?
司法解釋中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按照作者張教授所說,因為該規定的適用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受賄故意的情形,所以,只能從行為人是否具有受賄故意的角度來判斷有沒有「及時」退還或上交賄賂,而不可能有一個具體的期限或時間。
比如,不能認為一個月之內退還或上交的,就不是受賄;也不能認為三個月後退還或上交,就肯定是受賄。
相反,只要能表明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受賄故意,且上交或退還了賄賂,就屬於這裡所說的「及時」。
這裡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客觀上收受了請託人的財物,之後又把財物退還給請託人的,其實是毀滅了請託人行賄犯罪的證據。雖然財物已經退還了,國家工作人員不成立受賄罪,但這種行為可以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
我們點點題,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學有識之士廣泛討論:
國家工作人員退還或上交賄賂後,並不意味着請託人的行為不成立行賄罪。只要請託人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且數額較大,即使客觀上沒有取得不正當利益,也成立行賄罪,而且屬於犯罪既遂。
從這個角度講,張三行賄罪成立。
那麼最後張三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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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感誤區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