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法科普第一期之——跟蹤纏擾罪(St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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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跟蹤纏擾行為(Stalking)是一種很容易被小覷甚至無視其危害性的行為。在我國,缺乏對該類行為的認識和刑法規制。但在美國50個州,包括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軍事和部落地區,Stalking都已經被規定成了犯罪行為。

1.引言

2018年7月,河北淶源反殺案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的反響,該案的發生源於王磊對女大學生王某某的瘋狂愛慕。王某某在餐廳與打工的王磊相識,之後王磊便對她進行了瘋狂的追求,這原本應該是一場浪漫的愛情故事,但無奈王某某對他不感興趣,多番拒絕後,王磊不但沒有放棄,反而選擇採用追堵、跟蹤、威脅等手段,逼迫王某某與自己在一起。在拒絕無果,報警也無果後,王某某不堪忍受被騷擾的痛苦,被迫搬回了老家,原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這並沒有阻止王磊激烈的手段。

美國刑法科普第一期之——跟蹤纏擾罪(Stalking)

5個月後悲劇發生,王磊持刀闖入了王某某的家,試圖和女孩同歸於盡。王某某的父母為了保護女兒奮力反擊,三人將王磊殺死在家中,最終該案被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為正當防衛。一家三口雖安然無事,但慘劇已經發生,王磊的生命無可挽回,王某某一家三口也留下了重大的精神創傷。

河北淶源反殺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跟蹤纏擾發展成嚴重暴力犯罪的例子,該案的慘烈程度讓人不由讓產生疑問:這種悲劇是否可能在發生前就被阻卻?如果王磊在跟蹤纏擾的行為階段法律和司法部門就能及時介入,後面的死亡結果是否還會發生?

實際上,跟蹤纏擾行為並不是一種偶發性的行為,這種悲劇更是經常發生。為了更好阻止此類慘烈結果的發生,美國加州在1990年對跟蹤纏擾行為(Stalking)下了具體的定義,並且將其納入犯罪行為行列。隨後10年內,美國各州、聯邦、軍事特區都加入了這一行列。

2.跟蹤纏擾到底有多嚴重?

《美國跟蹤纏擾行為被害者報告》是目前美國對外發表的最為權威的跟蹤數據報告之一,在這份報告中,有一些關於跟蹤纏擾的數據令人心驚,在閱讀全文後本文進行了一些概括,該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在十二個月內,估計有330萬人年齡在18歲或以上是纏擾行為的受害者;

(2)與已婚,從未婚或喪偶的個人相比,纏擾的受害者中離婚或分居的比例最高;

(3)將近70%的纏擾行為受害者知道誰是犯罪者;

(4)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

(5)不必要的電話和短信是最常見的纏擾行為;

(6)年齡在18到24歲之間的人被跟蹤的可能性最高;

(7)收入較高的家庭(即年收入在25,000美元或以上)的人較少成為受害者;

(8)許多受害者被跟蹤纏擾數月或數年;

(9)纏擾受害者中有11%被跟蹤了五年或更長時間。

正如該報告所說,跟蹤纏擾是一種持續犯罪,受害者經常會被跟蹤幾個月甚至幾年。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纏擾者可能會暫時消失幾個月,但他們通常都會重新出現,繼續他們的纏擾行為①。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研究,跟蹤纏擾行為與暴力行為的關係,雖然並非必然會發生,但的確存在一定聯繫。根絕美國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於1998年發表的研究報告②就可以發現,約有25%-35%的跟蹤纏擾行為最終會發展成為暴力。

在史蒂芬·懷特和詹姆斯·卡伍德(Stephen G. White & James S. Cawood)的文章中也提到,在被跟蹤纏擾的受害者中,約有2%的受害者被殺害,36%的受害者在被跟蹤後遭受了暴力犯罪的傷害③。同樣的,《親密伴侶纏擾和殺害婦女研究》(The Intimate Partner Stalking and Femicide Study)對被親密伴侶殺害的女性受害者進行了研究,發現在謀殺前一年,有76%的謀殺受害者和85%的謀殺未遂女性的受害者都被其親密伴侶纏擾④。由此可見,跟蹤纏擾行為的危害性很大,不僅僅該種行為本身能給被害人帶來的精神恐懼,它往往還伴隨着相當程度上的現實危險性。當單純的跟蹤纏擾行為已經不能滿足行為人後,這些看似無害的纏擾行為往往就會進化成嚴重的暴力行為。

不過,就算不去考慮該類行為引發未來暴力犯罪的危險可能性,跟蹤纏擾行為本身對受害者的影響就已經足夠惡劣。在芝加哥,傑森·芮徹(Jason, L. A., Reichler)等人採訪了50名遭受持續騷擾至少一個月的婦女,該研究表明纏擾行為對其受害者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困難⑤。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受害者會選擇離開工作或者讀書的地方,在其他地方暫時居住,根據她們的恐懼程度,甚至有不少人永久性地移居別的城市,這導致她們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⑥。受害者們以各種方式更改其外貌,名字,在家中和外出時總是格外小心,並通常避免社交接觸⑦,這些都是為了躲避纏擾者。

這些研究還表明,幾乎所有纏擾行為的受害者都具有負面的心理狀態,從而引起更大程度的不信任,懷疑,謹慎,恐懼,緊張,憤怒,偏執,沮喪和內向等負面情緒。這可以通過許多不同的生理症狀表現出來,例如慢性睡眠障礙,過度疲倦和虛弱,緊張,頭痛,食欲不振和持續噁心⑧。

這些數據無一不表明,跟蹤纏擾行為本身就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壞的影響,使得他們面臨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恐懼,失去了正常生活的權利。同時,研究中跟蹤行為的這種相當均等的分布表明,跟蹤纏擾行為的表現形式很有可能在不同國家是一致的⑨,這表示跟蹤纏擾是一種全球化的問題。

不過以上數據雖然詳盡且令人毛骨悚然,但這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纏擾行為受害者生活中所體驗到的持續的恐懼感,它們沒有傳達出一個人的生活完全被另一個人破壞和控制的感覺,它們也沒有傳達出這些受害者所感到的無助感。在頒布反跟蹤法律之前,當警察接到受害者的求助後,他們通常只能回答:「等他真的做了點什麼後我們才能幫助你。」這樣熟悉而無奈的句子在我國也經常被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纏擾者的猖狂,他們深信不疑自己的行為不會被法律所懲罰,因為他們沒有做什麼「大不了」的事情。

在跟蹤纏擾法律頒布之前,社會,包括執法人員也很難意識到這類行為真正的危害性,如果受害者被跟蹤纏擾而搬家、換工作、甚至更換城市,那也是因為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行」。

美國最高法法官路易斯·布蘭迪斯(Justice Louis Brandeis)曾經說過一句話,用在這裡再為恰當不過:「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是最複雜的權利,同時也是文明社會最珍貴的權利。⑩」隨着我國法治體系越來越完善,也有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公民的精神安寧權和所有的其他的人身權利一樣,需要法律強有力的保護。

3.美國對跟蹤纏擾有怎麼樣的刑法規制?

在過去的三十年內,許多國家制定了反跟蹤纏擾行為的相關法律,其中以美國法律對跟蹤纏擾行為的規定最為詳盡。

提到美國制定反跟蹤纏擾法的歷史,就不得不提到發生在美國女演員麗貝卡·沙弗(Rebecca Schaeffer)身上的慘劇。1989年7月18日,麗貝卡·沙弗在她的家門口被她的跟蹤狂羅伯特·約翰·巴爾多(Robert John Bardo)殺害。羅伯特是她粉絲,在幾年前就開始跟蹤麗貝卡,根據報道,他經常在她的片場外徘徊,並試圖闖入其中與她說話,被保安多次阻止。終於有一天,在看了麗貝卡的一部影片後,羅伯特對她在裡面「放蕩」的表現很不滿意,為此他攜帶着一把手槍來到了麗貝卡的門前,他按了門鈴,麗貝卡打開了門,他一槍將麗貝卡殺死在了門廳,慘劇就此發生。

發生在麗貝卡·沙弗身上的事在全美引發了熱議,跟蹤可能引發的暴力問題第一次如此鮮明地浮現在公眾眼前,讓所有人都恐慌不已。一時間,全國各地關於反跟蹤立法的呼聲日益增高。於是在1990年,加利福尼亞州成了第一個將跟蹤纏擾行為定為犯罪的州。

在這些立法行為發生之前,跟蹤纏擾行為大多被稱為「騷擾(harassment)」、「痴迷(obsession)」,或者「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的一種」,在刑事法律中沒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在專門針對跟蹤纏擾行為立法之前,受害者們的個體經歷差異很大,包括被纏擾的實際經歷以及隨後與刑事司法系統互動的經歷都有所不同,由於沒有相關法規來規範何種行為需要被及時制止,所以受害者的經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州司法系統對罪犯負責的程度,以及他們有多想要確保受害者的安全。在反跟蹤法律出現之前,受害者最常見的自保手段包括可以通過民事保護令(Civil Protection Order)或刑法上有關恐嚇威脅(menacing or threat statutes)或騷擾(harassment statute)的相關內容來限制加害者的行為,從而保護自己。但這些行為同樣存在着不小的局限性,首先,跟蹤者所使用的的手段多樣,不一定會使用恐嚇威脅的手段來纏擾受害者,各州法律對於騷擾的犯罪構成也不能完全覆蓋跟蹤纏擾行為,這點與我國目前的情況有些相似;其次,在纏擾行為之中,受害者的恐懼程度是高度情景化的,這也就是說,一個人感到害怕的事情可能對另一個人並不可怕,特別是在纏擾行為中,許多行為是因為受害者與纏擾者之間關係才使受害者感到害怕。例如:一束玫瑰本身並不可怕,但是當受害者剛搬家,沒有告訴任何人她的地址的前提下,從曾經虐待她的前男友那裡收到一束鮮花這個行為就變得有些令人毛骨悚然了。在這種情境之下,這種鮮花交付變得令人恐懼和威脅,但遞送鮮花的行為本身很難被歸入「騷擾」或者「威脅」,不斷地發送表達愛意的短信也經常被司法工作人員誤認為是甜蜜的煩惱。為此,在反跟蹤法律規定何種行為應該被禁止之前,被害人很難利用法律有效地保護自己。

鑑於相關法律救濟規範的不足和局限性,以及跟蹤纏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大,美國各地產生了要制定完善的反跟蹤法的呼聲,以1990年加利福尼亞州第一部反跟蹤法為起點,美國正式進入了要將跟蹤纏擾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的熱潮。在加利福尼亞州成為了第一個通過反跟蹤法律的州後,佛羅里達州也立刻頒布了類似的立法,它是第二個州,其他州也緊跟在後,在隨後的四年中它們迅速地通過了類似的立法。1993年,美國議員芭芭拉·伯克瑟(Barbara Boxer)起草了一項法案,最終在1996年,國會將跟蹤纏擾行為也規定成為了一項聯邦犯罪,並且將其修訂為包括通過電子通信進行跟蹤的行為。2006年,美國通過的一項修正案再次擴大了聯邦反跟蹤法規,將導致受害者嚴重情緒困擾的行為包括在犯罪行為內。新法律還增加了犯罪行為的類型,規定了利用覆蓋全球定位系統(GPS)對受害者進行監視的行為也被視為犯罪。

這些聯邦法律解決了在聯邦管轄區域中發生的跟蹤纏擾犯罪,以及跨州跟蹤跟蹤纏擾行為的立案問題。反跟蹤糾纏法律的出現,為執法人員提供了一種在暴力發生之前進行干預的機制。

4.中國對跟蹤纏擾有怎麼樣的刑法規制?

反觀我國,針對跟蹤纏擾行為的法律規制手段較為分散,並沒有系統地針對跟蹤纏擾行為的法律。目前為止,中國並沒有將跟蹤纏擾行為作為一項單獨的罪名歸入刑法中,但這不代表我國法律對這類行為完全沒有約束力。要考慮在中國什麼樣的法條可以對跟蹤纏擾行為進行規制,就必須先考慮跟蹤纏擾行為到底是什麼。

2007年美國的反跟蹤模範法典中將跟蹤纏擾行為的各種常見形態列舉了出來,除了常見的尾隨、糾纏、恐嚇、監視,還包括違反民事保護令、利用虛假訴訟手段騷擾受害者、利用互聯網或計算機竊取受害者身份或干擾受害者的信用、入室行竊或非法侵入或移動受害者的物品、羞辱或侮辱受害者的人格等等,由此可見跟蹤纏擾的形態之廣,並且大部分跟蹤纏擾行為最終都會升級為暴力行為。這些單獨的行為在我國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制,但分布較為鬆散,如果出現跟蹤纏擾行為,在我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對每個行為進行分開評價,再考慮適用哪一項法規。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十六條對追逐、攔截他人就有着相關的規定,而第四十二條則對寫恐嚇信、發送隱晦、侮辱、恐嚇信息等行為有着相關規制,這些都是跟蹤纏擾行為形態中常見的幾種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可能是與跟蹤纏擾行為最為相近的罪名。但根據纏擾者具體使用的方法,也可能牽扯到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以及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提到了「軟暴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軟暴力的概念和表現形態進行了界定,規定了軟暴力是對他人「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這種定義方式與美國的跟蹤纏擾罪很是接近,也是目前為止與跟蹤纏擾行為最為貼合的。但軟暴力的出台與我國掃黑除惡有着分不開的關係,以「軟暴力」作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可以發現目前為止適用「軟暴力」的裁判文書多是用於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軟暴力一詞與黑惡組織也分不開。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剛提到了「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理」,其中「有組織」這一特點就與典型的跟蹤纏擾行為不符合。跟蹤纏擾通常是由一人向另一人進行的單獨纏擾,偶爾也存在行為人僱傭第三人對受害者進行糾纏,但這也並非符合「有組織」的概念。在《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何種情況可以認定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的情形,其前三條都是有關黑惡勢力的,第四條規定了攜帶兇器的情況,第五條則規定了「足以使他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性的」,但該界定較為含糊,沒有對「現實可能性」下具體的定義,在實際適用中可能存在困難。但儘管如此,這依舊是一種進步。隨着我國對「軟暴力」的認知逐漸明晰,未來對於暴力的形式也會有各種各樣的探討,並非只有肢體上的暴力才是暴力,採用各種方法糾纏、騷擾他人,進而對他人的精神安寧造成危害,也可能會構成另一種形式的暴力。而這正是跟蹤纏擾行為最核心的社會危害性所在,不提它很有可能在未來進化成肢體上的暴力,就其本身,如簡單的跟蹤尾隨,就可以對他人的精神狀態造成極大的壓力和迫害,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第四章規定了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法律,但目前為止我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只限於當事人面臨家庭暴力。

當然,我國與跟蹤纏擾行為有關的法律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外,還可能牽扯到的民法中的因人身權被侵害而向法院請求排除妨害,在此不再贅述。

隨着我國法制體系的進步,公民的法治精神也越來越完善,這也意味着對精神安寧的要求越來越高,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提出的「軟暴力」的概念,可見我國對暴力的形式不再拘泥於單純的肢體暴力,對精神上的騷擾也開始重視。故讀者如果在中國境內遇到相關跟蹤纏擾的情況,也可以根據上文中提到的法律,向警察尋求幫助,也可以尋求我們「刑動派」專業團隊的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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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Eric Blaauw, Lorraine Sheridan, Frans Willem Winkel,Designing Anti-stalking Legislation on the Basis of Victims' Experiences and Psychopathology, psychiatry, psychology and law volume 9 number 2 2002 pp. 136-145

②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Stalking And Domestic Violence: The Third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Under 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2 (1998), available at http://www.cj.msu.edu/~outreach/mvaa/Domestic%20Violence/Related%20Articles/Stalking%20and%20Domestic%20Violence.pdf

③Stephen G. White & James S. Cawood, Threat Management of Stalking Cases, in THE PSYCHOLOGY OF STALKING: CLINICAL AND FORENSIC PERSPECTIVES 292, 296 (J. Reid Meloy ed., 1998).

④McFarlane et al., 「Stalking and Intimate Partner Femicide,」 308. Femicide is the murder of a female.

⑤Jason, L. A., Reichler, A., Easton, J., Neal, A., & Wilson, M. (1984). Female harassment after ending a relationship: A preliminary study. Alternative Lifestyles, 6 259-269.

⑥Brewster, M.P. (1997). An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s and needs of former intimate stalking victims: Final report submitted to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West Chester, PA: West Chester University.

⑦Ibid.

⑧Ibid.

⑨Id. At 139

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 the most comprehensive of rights and the right most valued by civilized men.

Daily News Staff Writer, Randye Hoder. "Actress Shot To Death By Gunman At Door - Victim Was Featured In 'My Sister Sam'." Daily News of Los Angeles (CA), Valley ed., sec. News, 19 July 1989, p. N4. NewsBank, infoweb.newsbank.com/apps/news/document-view?p=AWNB&docref=news/0EF566A6132ABE44. Accessed 19 Apr. 2019.

Nat.L Ctr.For Victims Of Crime, The Model Stalking Code Revisited: Responding To The New Realities Of Stalking (2007),10.

Ibid.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Stalking And Domestic Violence: The Third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Under 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1998),2

The Stalking Prevention, Awareness, and Resource Center (SPARC) website, Definition & FAQs, https://www.stalkingawareness.org/definition-faqs/#1537979698201-432a38b8-c8e5

the Senate Comm. on the Judiciary, 103d Cong., 1st Sess. 13 (1993) [hereinafter Combating Stalking Hearing] (statement of Sen. Barbara Boxer).

Nat.L Ctr.For Victims Of Crime, The Model Stalking Code Revisited: Responding To The New Realities Of Stalking (2007)

18 U.S.C. § 2261A(2)(B).

18 U.S.C. § 2261A(2)(A).

Nat.L Ctr.For Victims Of Crime, The Model Stalking Code Revisited: Responding To The New Realities Of Stalking (2007) at 21

作者:龔夢婕,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現為盈科上海刑事部康燁律師助理。

關於「刑動派」律師團隊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核心部門之一。部門業務領域遍及全國,主要針對經濟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稅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職務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調查與訴訟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

部門在康燁主任、辛本華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帶領下,秉承專業化、精細化辯護理念,不斷發展壯大。部門現成立4大研究中心,現有成員30人,其中教授2人,博士3人,碩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識層次高、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刑辯經驗豐富、資歷深厚的精英律師團隊。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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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6:04:53

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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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1:11:19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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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23:10:56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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