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申請破產?債權人有損失嗎?專家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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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我國內地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呼某現有140餘萬元債務,3年免責考察期後,如果能通過法院審查,就可免去其剩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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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從法官手中接過個人破產民事裁定書的,正是我國內地個人破產清算第一案的債務人呼某。呼某原來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門店,5年前,受商場倒閉影響,門店不得不關閉,這讓呼某背負上了480餘萬元的債務。

個人如何申請破產?債權人有損失嗎?專家詳解→

當事人 呼某:我的房東出現了倒閉、破產。他倒閉破產就導致物業對我們斷水斷電,整個一層樓。因為我當時做得稍微有點大,租金也比較高,他一下斷水斷電以後我就一夜之間是不能再經營了。這種情況下就出現斷崖式的巨虧,所以就導致負債過重。

呼某說,自己當初對創業的風險欠缺考慮,但出了問題,逃避不是辦法。

當事人 呼某:我其實完全可以就上個班帶個孩子,也很輕鬆的生活,但是一直就覺得自己有夢想,不甘,太自大了,就把那些風險的因素考慮得有點太少了,就自己去做了公司。結果當遇到這種突然災難來臨的時候,自己的應對上還是有一些問題,最後導致了今天這樣的結果。但是想着既然出了還是要承擔,因為無法走的,孩子在這裡,家就在那裡。我覺得走到哪裡都是周圍的朋友、親戚,我們這個熟人社會裡你能躲到哪裡去?我不贊成這樣的生活態度,所以我覺得遇到問題就解決它。

2018年,呼某賣掉她唯一的住房,所得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當事人 呼某:每個月的月供還貸就是高達有四五萬,那麼那會兒但是還是一直在勉勵維持。雖然後面為了減低每個月的月供還貸就把房子賣掉,然後就說能減輕一點。

然而,進入2020年,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呼某的收入一下斷了檔,好幾個月幾乎都陷入了毫無收入的境地。

當事人 呼某:突然一下斷了有半年多,一點收入都沒有,你再拿不出來那麼大額再去還了,所以就導致這種逾期狀態出現。這一年多來逾期一直是累加的,也就無力再還了。

呼某說,自己心裡是想努力去還欠賬的。

當事人 呼某:我首先覺得我是一個媽媽,給孩子要有一個表率作用,我不希望讓孩子以後就是說我媽媽是一個老賴,讓她在社會上也無立錐之地。所以我就一直在勉力還,一直在勉力還。

呼某說,自己有心無力,雖然想還,但實際情況卻不允許。

當事人 呼某:已經算是人生中非常黑暗的時刻了,就感覺到迷茫。對孩子、對自己都是一種身心的摧殘,壓力非常大。

就在此時,媒體關於個人破產的報道進入了呼某的視線。

當事人 呼某:那我就抱着試一試的態度,也沒有想着說它就能落在我身上,所以就試了一下,結果沒想到還是挺順利的。

今年6月,呼某向法院遞交了個人破產申請,經過破產清算程序,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產。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 曹啟選:我們在這個案件里,一方面是要體現一個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扶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另外一個方面是要防止惡意破產,在這個案件裡面,整個程序非常嚴格。這位債務人經過我們的清算,經過管理人的調查、債權人的監督,都認為她是符合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準,債務人在整個破產程序中也履行了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義務,是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法院依法對她宣告破產。

裁定作出之日起,呼某進入免責考察期,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待考察期滿,深圳中院將結合深圳市破產管理署和破產管理人的報告,考察其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呼某案破產管理人律師 胡雋:我們管理人會根據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對她免責考察期內的財產行為進行全效、全面監管。我們也結合財產收集的情況,按期向債權人(進行)會議通報,並向全體債權人進行(財產)分配。

當事人 呼某:覺得我們可以重生,幾年以後我們就自由了,我們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樣了。政策、法律都不是無情的,是真的是有溫度的,確實是要相信法律。

今年7月,深圳誕生個人破產重整首案。10月,深圳個人破產和解首案辦結。這次,則是個人破產清算首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如果發現債務人雖然現在有困境,但是未來還是有收入的,這個收入是可預期的,那麼一般債務人和債權人可能會協商,可能會選擇重整或者和解。但是她今後可能沒有穩定收入,這種情況一般是通過破產清算來解決。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 曹啟選: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經過清算,債務人的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符合法定破產條件,法院對她宣告破產。在此之前的重整和解案件中,由於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的和議,獲得了債務方面緩、減、免,法律上為了鼓勵他們繼續努力償債,是不宣告他們破產的。所以本案是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產生的第一位法律意義上的破產人。

個人破產到底是怎麼個破產法?會不會造成債權人的損失?會不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手段?針對個人破產的問題,來聽聽研究個人破產制度多年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陽光教授怎麼說↓

徐陽光教授介紹,在破產法領域,現行的是2007年施行的《企業破產法》,但這部破產法只適用於企業,並不適用於個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從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來看,大部分國家都是有企業破產制度,也有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因為經營性的行為負債的個人和因為消費負債的個人的情況也比較普遍,在實踐中有着很強烈的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所以深圳它就成為了我們國家進行個人破產試點的城市。

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那麼,申請個人破產需要一個怎樣的流程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債務人申請破產。法院首先要對他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符合受理的條件,法院就會下一個裁定,這個裁定叫作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裁定下達以後,債務人必須要如實地向法院申報其個人也包括其家庭成員名下的財產、收入等情況。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進行的交易情況也要進行調查。在這個過程中,還有可能債務人跟債權人提出來說我們進行和解或者進行重整。如果沒有主體申請重整或者是和解,法院又認為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話,那麼法院就會下一個裁定,宣告他破產。

徐陽光教授介紹,此時,法院就會下一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宣告之日起就開始計算免責考察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這個免責考察期是適用於所有的被法院宣告破產的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免責考察期一般是三年,首先是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就應當每個月都要在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破產信息登記系統中,登記申報個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管理人要負責監督債務人在考察期內的相關行為,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也要對債務人的收支情況、財產變動情況進行監督,並且要予以公開。

免責考察期3年期滿後,法院會根據債務人在這期間的表現,進行裁定是否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免責考察期屆滿了之後,債務人就可以提出一個申請,請求法院裁定免除他未清償的債務。法院經過審查,要根據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交的報告,來判斷債務人有沒有嚴格遵守免責考察期內對他的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如果他在免責考察期內遵守了相應的限制措施,又沒有其他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情形的話,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他未清償的債務。

徐陽光教授介紹,為了更好地進行管理,2021年3月1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宣告成立,負責個人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它(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將承擔個人破產程序中的一些行政管理性的事項,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創新,也就是說在破產程序中,管理性的事務和司法裁判的事務進行了合理的區分,建立了政府和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共同協作的機制。

有人質疑,個人破產,對於債權人來說會不會不公平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在個人破產程序中,我們確立了破產撤銷權制度、無效行為制度,這些制度是連我們現在的執行程序中也沒有的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通過轉移財產、隱匿財產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的這些行為得到糾正,對於一些偏袒性的清償行為得到糾正。而在破產程序中,他可以讓全體債權人按照一定的規則,除非有優先債權的地位,否則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按比例來獲得清償。實際上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對全體債權人是一個更公平的清償機制。

也有人提出,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剩餘的債務可以不用還,這是不是就逃債了?而以前,沒有個人破產程序的話,債權人就可以一直找債務人追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但是我們要看到,如果一個人陷入了困境,沒有法律救濟的途徑,那麼這個人可能一輩子也走不出來,一輩子也沒有辦法賺錢來還這樣一筆債務。所以有可能債權人雖然是擁有一筆債權,但是他已經喪失了社會活力,沒有辦法獲得生機,沒有辦法東山再起,那麼這筆債權可能一輩子也沒有辦法獲得清償。這樣的一個安排,實際上是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真正的保護。

還有人提出,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手段?徐陽光教授介紹,條例設計之初,就對不給老賴提供生存空間進行了完整的制度設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第一個,對於那一些不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是不批准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喪失了清償能力,或者是資不抵債才可以提出破產申請。如果他沒有喪失生產能力或者資產大於負債,那麼一般來講法院是不會啟動個人破產的程序。如果債務人他是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損害他人信譽這樣一些不正當的目的來申請破產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徐陽光教授介紹,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獲得免責,是因為通過欺詐的手段獲得的話,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隨時都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他的破產免責裁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我們也防止債務人老是利用破產程序來免除債務。《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第四項還特別規定,如果債務人依照這個條例,進入破產程序免除了未清償的債務,接下來的8年之內,他不得再申請進入破產程序,這也是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形式來逃債的一個重要規則。

徐陽光教授介紹,個人破產程序的一些特別手段,對打擊老賴更有力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首先通過個人破產程序,把老賴在之前轉移的、隱匿的財產,我們把它追回來,然後在債權之間進行公平的分配。因為有些追回財產的手段是只有在個人破產程序中才有的。

同時,條例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

重整、和解、清算對債務人來說,也有着明顯不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另外在個人破產的重整和破產和解的程序中,債務人能夠保留地維持他的生活,或者維持他的工作所必需的這些財產的範圍,相對要靈活一點。經過債權人同意的話,可以給他多保留一部分財產,讓他可以更好地生活和工作,以在未來可以創造更多的收入來還債。但是在個人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它可以保留的財產,我們也叫豁免財產,豁免財產的範圍就要嚴格執行《個人破產條例》第36條界定的範圍,保留的財產相對來說比較嚴格,也比較少,主要也是在債權人利益和債務人的保障之間做一個合理的平衡。

徐陽光教授認為,條例是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後的法律保障,允許個人經營失敗之後,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財產前提下進入破產程序,這有利於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徐陽光:對於這個社會來講,如果一個人陷入財務困境,法律不提供救濟的途徑,這個人輕則可能會淪為國家去救助的對象,重則有可能做出一些違法的行為。所以個人負債雖然是個人的原因,但是它會有直接或者間接的社會影響。我們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處理好個人的債務,也可以增進社會的利益。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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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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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00:02:01

我一閨蜜諮詢過,很專業也很靠譜,是一家權威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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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19:01:01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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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13:12:18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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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17:08:56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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