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之間談戀愛遭解僱?法院:企業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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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鄭某於2020年2月入職某公司擔任部門經理,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1萬元。同年9月,鄭某與本公司員工宋某相戀。戀情曝光後,公司人事經理找二人談話,要求二人中必須有一人主動辭職離開公司,理由是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違反者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二人認為公司規定不近人情,均拒絕辭職,隨後公司強行將二人解僱。鄭某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支持了鄭某,判決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元。

點評

法院判決並無不當。企業規定禁止員工談戀愛並將談戀愛員工解僱,違反勞動法規定。

員工之間談戀愛遭解僱?法院:企業違法!

首先,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需合法。婚戀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企業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限制員工的婚戀自由。《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可見,企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製定規章制度,所有條款不得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相違背,否則無效。

其次,規章制度需公平、合理。規章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應結合企業的經營方式、生產方式、人事管理現狀、員工崗位職責等具體情況綜合分析。通常來說,以符合社會的一般認知和大多數勞動者的認同作為判斷是否公平、合理的標準。比如,有些企業規定員工每天上廁所的次數不得超過3次、每次不得超過5分鐘,即屬於嚴重的不合理。

再次,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民法典》對公序良俗原則作了大量的規定,比如,該法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在勞動關係中同樣適用,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公司規定員工之間不得談戀愛、不得結婚,該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公司解僱談戀愛的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來源:陝西工人報作者:謝炳城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08 11:04:21

情感方面有問題,真的是要找專業的諮詢機構

頭像
2023-07-14 17:07:40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06-07 15:06:24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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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3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