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譚某1訴稱,原告與被告是初中同學,雙方於1999年認識,於2001年建立戀愛關係,之後分分合合,於2006年正式分手,直至2010年重新建立戀愛關係,隨後於××××年××月××日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兒子黃某2。
原、被告婚後矛盾重重,被告對原告態度惡劣,還放任其家人打罵原告,原告曾因被打多次報警。2017年6月被告及被告母親將原告趕出家門,原告至今尚未能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與被告的夫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
(文中均為化名)
二、代理過程
我所律師接受原告的委託後,第一時間與當事人溝通案情,並積極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在確立初步的辦案方案後,辦案律師積極收集案件的證據材料,在順利獲得證明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材料後,辦案律師第一時間到人民法院立案。庭審上,辦案律師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陳述觀點、提供證據,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並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產補償款1091871元。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如下:
1、准許原告譚某1與被告黃某1離婚;
2、離婚後,婚生兒子黃某2由被告黃某1攜帶撫養,原告譚某1無需支付撫養費;
3、離婚後,原告譚某1每月可探視兒子黃某2三次,具體時間、地點、方式雙方協商確定;
4、離婚後,登記在原告譚某1和被告黃某1名下位於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9號505房房屋產權歸被告黃某1所有,因購買該房屋而向銀行所借貸款的未還部分由被告黃某1負擔,被告黃某1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譚某1房產補償款1091871元;
5、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譚某1給付被告黃某1評估費4653元;
6、駁回原告譚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律師點評
在無法定離婚事由的情況下,要注意固定分居證據,如聊天記錄、房屋租賃合同等,爭取在第一次起訴時就能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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