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對甜蜜戀人
分手後給對方車上偷裝GPS
這算侵犯隱私權嗎?
小靜和小波經人介紹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相處一段時間後雙方因感情原因分手,但小波仍通過頻繁打電話、發短信、發郵件、跟蹤等方式,對小靜進行騷擾,還偷偷在小靜的車上安裝了GPS記錄小靜的出行軌跡,後來被小靜發現並報警。小波在前女友車上偷裝GPS的行為違法嗎?
一起來看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糾紛爭點
本案的糾紛爭點為小波給前女友車上偷裝GPS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小靜的隱私權。
法官說法
個人行蹤與個人生活軌跡、生活規律和生活習慣有着非常緊密的聯繫,具有一定私密性,不論自願還是被迫泄露都可能給個人生活帶來風險,輕則生活安寧受擾,重則危機人身、財產安全。
GPS定位器可實現定位和位置分享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很好地滿足個人車主和企業管理的需要。然而,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能私自在他人車上安裝GPS,不可通過GPS獲取他人行蹤,從而達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小波在與小靜分手後,仍通過單方發送大量短信、單方多次撥打電話等方式持續聯繫小靜,這種行為明顯超出了日常交流的合理範圍,尤其是其未經小靜同意而在小靜車上安裝GPS儀器,嚴重干涉了小靜的私人活動,侵犯了小靜的隱私權。因此,小波應當就以上行為向小靜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呈現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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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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