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7條這樣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着,去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提交離婚申請;第二階段為最終辦理離婚證。
也就是說,你若想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30日內雙方再跑一趟民政局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通俗地講,如果想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最短最短需要31天才可以離婚成功,最長需要60天才能離婚!而在提交離婚申請之日起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一旦反悔,就沒辦法辦理離婚證。並且,即使是任何一方都不反悔,在31天至60天這個期間,雙方沒有去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雙方以後還想要離婚,還得重新申請,重新申請離婚的程序和第一次申請一樣。
這就是所謂的「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應該是《民法典》中引起熱議最多的法律條款之一。
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限制了婚姻自由,甚至認為是法律的倒退。既然結婚是自由的,離婚也應當是自由的。離婚冷靜期或許有利於防止極少數人的衝動離婚,但不應該讓大多數人來買單,尤其是對於雙方都冷靜自願離婚的這些人,無疑干涉了他們的離婚自由。甚至有個別極端人士認為,這是違憲的反人類的法律。
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確實有利於解決如今居高不下離婚率的社會現象,有利於避免衝動、草率離婚,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
甚至有人開玩笑說,既然離婚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離),那麼結婚是否也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試婚)?
為此,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王幼柏律師在其官方微博發起了投票活動。截止到今天,瀏覽量高達34.4萬人次,有527人參與了投票,其中,有21.25%比例的人認為離婚冷靜期激化了矛盾、增加了衝突,20.3%比例的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可以避免草率、衝動離婚,55.22%比例的人認為離婚冷靜期是公權對私權的干涉。
陳秋娟律師認為:
日常生活中,每一對夫妻能走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手續,都是經過了千百次的循環往復、討價還價的磋商之後達成的協議離婚方案。在磋商過程中,一旦雙方對於離婚、子女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等任何一事項有分歧,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所以,絕大多數夫妻去民政局辦理離婚都不是衝動型、草率型離婚。
在訴訟離婚程序中,早已有「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很多基層法院上行下效,家事案件必須進行調解。立案過程中,就算一方不同意調解,也必須要經過家事調解程序。此調解過程需要耗時一個多月,以致法院立案登記制形同虛設。如今在協議離婚中又增加了「離婚冷靜期」。而根據我及我團隊辦理的大量離婚案件可以發現,正是由於所謂「離婚冷靜期」的出現,才引發導致家庭暴力致殘、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猖獗,婚內私生子亦大量湧現,那些無助而絕望的婚姻受害者,不知道有多少人因為這種不必要的冷靜期而抑鬱成疾。從情感的角度來說,我認為,如果雙方真的有感情,大可以在離婚之後復婚。這樣毫無人性的冷靜期簡直是將婚姻的受害者推向另一個深淵,導致很多人因為離婚而罹患抑鬱症,長期遭受家暴或無家可歸的境地……
如今立法通過了「離婚冷靜期」,我建議處於不幸婚姻中的人都要學會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會有效取證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對於未婚人士而言,應該在結婚前就審查清楚對方是否是老賴、是否有家暴史和是否有犯罪記錄等等,以免誤入圍城而再難脫身。
王幼柏律師認為: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我認為即有其積極作用的一面,也有其消極影響的一面。
從立法者的初衷而言,是希望通過「離婚冷靜期」避免草率、衝動離婚,解決現在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的現象,以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立法者的出發點是好的。
但立法者同時沒有考慮到大多數離婚是理性、冷靜的。對於很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人而言,雙方待在一起多一天就痛苦一天,而離婚對雙方都是解脫。如果協議離婚設置冷靜期,無疑會激化矛盾、增加衝突。通過我在新浪微博發起的投票活動的統計數據來看,持有此觀點的人數還是略占上風。
我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離婚冷靜期」是公權對私權的干涉。大家都知道,婚姻法是私法,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憲法第四十九條有「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而如今,國家通過立法,在《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無疑是對每個人享有的「離婚自由」進行干涉。通過我在新浪微博發起的投票活動的統計數據來看,持有此觀點的人還是占大多數。
所以,「離婚冷靜期」出來以後,我一直在思考,有沒有兩全其美的法律規定,既可避免草率、衝動離婚,又可保障大多數人的理性冷靜的離婚自由。
可能我的制度設想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實踐中很難實現。
但不管制度怎麼設計,我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都存在法律制度設計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而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是不能「搞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據不同夫妻離婚的原因區別對待。我想,集眾人智慧,一定可以設計出一個兩全其美的法律制度來。
我一直認為,結婚需謹慎,離婚亦需謹慎,鼓動別人去離婚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缺德的;但勸告處於水深火熱不幸婚姻中的人不要去離婚也是不道德的,甚至是殘忍的,因為鞋子憋腳、夾腳的痛苦只有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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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了解了一下,是我朋友給我推薦的,很靠譜,推薦大家情感有問題的可以嘗試一下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