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雙方共同投資、戀愛以及借貸雜糅情況下借貸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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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關於戀愛糾紛的文章寫了多個了每個案例看似差不多,又都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有的時候雙方戀人關係,但是也合夥做生意啊,套取信用卡也夾雜着一些借貸關係,當這些問題雜糅到一起的時候,證據如何確認?今日根據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關于于某琴、周某鳳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實和判決結果

(2020)魯02民終14297號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案例探析:雙方共同投資、戀愛以及借貸雜糅情況下借貸關係認定

2012年12月6日,周某鳳、於某琴分別借給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100萬元,共計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年利率為24%,利息從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2013年3月7日,於某琴收到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還款200萬元,其中周某鳳100萬元。於某琴、周某鳳共同向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收條。

於某琴分別於2013年4月8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4日、2013年7月6日、2013年8月12日、2013年9月16日、2013年10月24日每月給周某鳳2萬元利息。

2014年6月14日,於某琴向周某鳳出具借條,「今借周某鳳人民幣16萬元(2013.10.6-2014.5.6)。」

2014年6月8日,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周某鳳借款100萬元,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向周某鳳出具收款收據。2014年7月後,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每月向周某鳳支付借款利息2萬。

原審法院認為,於某琴出具的借條載明「今借周某鳳人民幣16萬元(2013.10.6-2014.5.6)」繫於某琴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但對借條中「月息2%」的約定系周某鳳單方填寫,於某琴也不予認可,故原審法院不予採信。

本案的焦點:雙方分別向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借100萬元,2013年3月7日,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於某琴轉賬200萬元,該200萬元的還款屬性問題。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看,雙方各向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100萬元。2013年3月7日,雙方共同向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收條,「收到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還款200萬元,其中周某鳳100萬元整」。於某琴認為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轉賬的200萬元與周某鳳無關,但卻對收到200萬元沒有異議,且於某琴對該200萬元不能說明有其他用途。該款項系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分別還款二人,每人100萬元,但均轉入於某琴賬戶,即於某琴向周某鳳借款100萬元,對該事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於某琴向周某鳳出具的借條中,載明於某琴借周某鳳人民幣16萬元,繫於某琴向周某鳳借款100萬元本金,自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5月6日產生的利息16萬元。該事實有借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予以證明,原審法院予以認可。但就16萬元按照月息2%計算,系周某鳳單方意思表示,於某琴不予認可,故對周某鳳要求於某琴支付16萬元的利息,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判決:一、於某琴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周某鳳欠款16萬元。二、駁回周某鳳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保全費1320元,共計3070元,由於某琴負擔。

二審查明,一審中,周某鳳提交2017年1月26日雙方之間短信載明:「老於:如果你認為我傷害了你,那我說聲對不起!剩下的是咱們之間,如果你認為咱們之間還有繼續交往的可能性,咱們就繼續交往,如果你認為沒有繼續交往的可能性,那咱們之間還有三件事要做,第一,你我公司之間股權的事,你如果要,我就把股權轉讓給你,第二,我替你還了郭莉100元錢也請你還我,第三,你當時讓我給你印了兩盒名片,我給你印名片的費用你就不用給我了,第四,你欠我的16萬元錢,也請你儘快還給我,因為給金華借錢我外面欠了1000萬,金華兩年沒有還我一分錢,人家也逼我門上了,我也沒法過這個年了。我也是讓別人逼到絕路上了!也請你理解,我期待你儘快給我回音!周某鳳」。

於某琴:「我現在連住處都沒有了,給國麗100元我也記不清了,你連印名片的錢都記得,哪開公司花了多少錢你怎麼不記的了,當時你借給你朋友錢,利息你收下,你應該能記的吧?你借給金華140萬轉給我,我月息百分之六都給你了,當時利息還差16萬,而金華連一分錢沒給我,等金華給我再算吧?」

一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各自向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投了100萬元。

一審中,於某琴陳述:我之所以給周某鳳打16萬收條是根據周某鳳將100萬元債權轉給我,我才給周某鳳打的16萬元收條。但實際中,周某鳳沒有將100萬元債權轉給我。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於某琴應否向周某鳳支付16萬元利息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首先,周某鳳持於某琴出具的借條向於某琴主張支付16萬元,於某琴認可借條中16萬元的部分系其書寫,借條載明2013.10至2014.5時間跨度八個月,與於某琴前期每月向周某鳳支付2萬元利息的事實相吻合;其次,於某琴在微信聊天亦認可尚欠周某鳳利息款16萬元。基於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在周某鳳對於借條的形成作出了合理說明的情況下,故其持借條向於某琴主張返還借款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於某琴以該16萬元應由案外人青島金華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償還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於某琴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老來樂啊,兩個人都屬於中年以上人員,既有戀愛關係,還共同參與了民間借貸投資,看這個案情基本上就是借別人的錢投資,最後無法收回,雙方其他財產均被執行情況下產生的糾紛。

2.約定投資利率24個點,這基本上就是按照高利貸的下線打了擦邊球,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從此可見,民間借貸的瘋狂和企業融資的困難,不過從今年新司法解釋實施以後,就是按照4倍lpr利率計算大概十五六個點左右,也降低了高利貸的利息成本。

3.關於共同出資的兩百萬收回後,雙方不是夫妻關係,但是由周某代表雙方共同接收,這也有相關轉賬記錄,雙方也自認了,主要糾紛是16萬元的利息該由誰支付,因為金華公司已經將相關款項返還,實際是由周某持有,那麼就應該由他承擔。

4.雙方關於利息簽訂了借條,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說民間借貸中,可以根據利息和本金到期後再行簽訂新的借條合同,那麼這就不屬於利滾利,而是受法律保護的,不過根據本案的情況基本可以認定雙方未根據這筆款項約定利息,而債權人私自添加的利率,這樣不受法律保護。

5.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無償並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6.根據《合同法》第186條,在贈與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後則不得撤銷。而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人可以選擇解除贈與。

7.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沒有證據表明屬於借款,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但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各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條件,以酌定的金額標準劃分,小於該金額的認定為戀愛期間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而大於該金額的則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因為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解除贈與,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也有法院酌定返還一定金額的轉賬,其他的視為無條件贈與。

8.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當不當得利是基於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等)而發生的給付行為,也被稱為給付不當得利。

9.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在此情況下,部分法院認為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因為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10.在我國的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需要給付女方錢財以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即通常所稱的彩禮。此時法律關係雖然屬於附條件贈與的範疇,但因其有別於一般贈與,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單獨的案由,即婚約財產糾紛。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當一方舉證證實轉賬確為彩禮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予以返還」。

11.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成立詐騙罪,不能僅僅依靠轉賬記錄,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並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才能綜合認定。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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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1:02:38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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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7:10:34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3-09-14 21:09:23

求助

頭像
2023-08-05 01:08:41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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