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戀愛期間贈與——王某訴秦某某贈予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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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與秦某某曾為夫妻關係,二人於2012年左右協議離婚。2019年2月份左右,二人因有復婚的意向,再次接觸。2020年8、9月秦某某欲購買車輛,王某從其二姨處借款2萬元,用於給秦某某購買車輛。秦某某共花費3萬元購買了一輛轎車,登記在其名下。2021年5月份左右,二人因為瑣事分手,並未再婚。現原告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某返還2萬元。

索要戀愛期間贈與——王某訴秦某某贈予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盤錦市雙台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秦某某返還原告王某1萬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張其給付被告秦某某2萬元是借款,但經過審理查明,在原告給付被告2萬元的過程中並沒有與被告協商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時間等事宜的過程,並沒有表述過其給付2萬元系借給被告的,系需要被告償還的,因此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於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達成借款的合意,原、被告之間2萬元的給付並非借貸關係,而是戀愛過程中的一種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贈與財產的行為或是基於某種報答或資助,或是為了滿足某種感情需要,贈與合同僅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受贈人並不負擔相對應的義務。為了維護合同的相對性,在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後一般不能隨便要求撤銷贈與,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合同中附條件是贈與方單方贈與財產時附加的條件,要求受贈方在接受財產時必須履行所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便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2萬元已經交付給被告,被告已經將此2萬元用於購買車輛,即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行完畢,且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撤銷贈與的情形。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認知能力,應當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原告以復婚為目的再次與被告接觸,為了增進雙方感情,促成復婚而贈送2萬元,屬於較大額的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小額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原告在贈與財產時雖並沒有明確表示給被告買車後,被告需要與原告復婚,但是其行為中暗含了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故考慮到原告的贈與行為存在情感因素的影響,並結合本案具體情形,結合原告與被告雙方的經濟基礎及戀愛事實後,酌情認定被告返還原告1萬元為宜。

【來源:盤錦市人民法院_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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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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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14:02:28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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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17:12:0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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