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看起來有點奇葩,現實中卻經常存在。女方迫於各種壓力或者出於其它目的,與男方結婚後,遲遲不願意圓房,這可就急壞了新郎官!
【案例】
李某與妻子結婚一周多了,可妻子遲遲不同意圓房。李某講,他們訂婚後,雙方就矛盾不斷,男方不敢提出退婚,因為按北方的風俗,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不退彩禮。女方也沒有提出退婚,因為三十多萬的彩禮早就讓她父母蓋房子了。雙方勉強結婚後成了這個局面。稍有法律意識的李某想,結婚後不管誰提出離婚,彩禮都不能如數要回來。李某害怕人去財空,就想採取某種方式,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打算把生米作成熟飯,這樣會不會算強姦?
是否構成強姦罪?
新郎官強姦了新娘,並判強姦罪!這在二十年前是不可能或者就是笑談,但在法律制度逐步健全、人權意識逐步增強的今天,新郎官強姦新娘被判強姦罪不是不可能。
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收錄的婚內強姦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內強姦問題上基本上采「折衷說」並確立以下規則:「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應作適當的擴大解釋,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以及提起離婚訴訟後的期間。
「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也是各地法院掌握的判案準則。我們來根據這個指導意見來審視一下李某的情況。
「夫妻關係」,是指男方雙方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經過法律確認的夫妻關係。重婚、未達到結婚年齡等通過欺騙手段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舉行過婚禮、擺過喜宴,沒有領取結婚證的,也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婚姻關係是否正常?這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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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