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常見的十四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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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經查詢裁判文書網,我國法院共處理376,207件離婚案件,經梳理,筆者發現一審離婚案件占比高達97.29%,案件二審率僅1.7%,上訴和再審案件數量極少。

這說明:離婚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都不會進入法院二審階段,一審法院的意見,就是案件的最終結論。

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常見的十四條理由

因此,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下圖:2021年我國離婚訴訟案件數量圖

我國一審法院不准許離婚的常見理由,梳理如下,並附判決來源,供參考:

1、被告不同意離婚,說明雙方感情並未真正破裂,有和好可能

原、被告雖分居一段時間,偶爾為生活瑣事發生口角,但只要雙方珍惜感情,相互諒解,是能夠和好如初的,且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並沒有真正破裂。人生命有限,而人為的煩惱無限,家庭的和諧靠雙方共同包容。雙方應冷靜下來,慎重考慮為重。故對於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2021)遼0381民初8416號判決書

2、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實屬正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感情已破裂

夫妻感情確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因日常瑣事發生矛盾在所難免,雙方應珍惜對方為家庭付出的辛苦,多做自我批評,在處理家庭矛盾時,應採用柔和的方式方法,避免矛盾激化,真正做到互相體諒,關心彼此,互相依靠,各自肩負起家庭的責任。

婚姻來之不易,給雙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機會,如果原、被告雙方能夠採取正確的方式處理夫妻之間的矛盾,相信夫妻關係會有所轉變,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之規定,原告未能提供與被告感情確已破裂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不支持。

來源:(2021)遼0381民初8182號判決書

3、雙方結婚多年,生育有子女,說明感情基礎牢固,無不可調和矛盾

婚姻關係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與被告經自由戀愛後自願登記結婚,可見雙方在婚前對彼此有充分的了解,婚姻的感情基礎較為牢固。雙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個孩子,雙方相互扶持,共同經營家庭,可見雙方已真正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因溝通方式欠妥,互不信任而發生爭吵,但雙方之間並未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尚未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

只要雙方為了家庭和睦、孩子的健康成長着想,珍惜夫妻感情,改善溝通方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諒解,努力改善夫妻關係,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

來源:(2021)瓊9002民初3389號判決書

4、孩子現在年幼,需要父母關心照顧和家庭溫暖,故不准許離婚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發生矛盾是在所難免的,雙方應在面對問題時冷靜對待,理智從事,相互包容、換位思考,且兩名孩子均系未成年人,正需要原、被告雙方共同擔負起為人父母的責任,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和諧、溫暖的家庭環境,切勿因一時衝動輕言放棄,從而對家庭、對孩子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及傷害。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2021)陝0522民初510號判決書

5、被告有特殊困難,雙方應正視矛盾,共同克服困難,故不准離婚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自由戀愛後同居生活並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在家帶孩子打零工,被告外出務工養育子女,期間雙方無大的家庭矛盾。

自X年X月以來,因被告身體受傷無法勞動而無收入,加之舉債維持家庭日常開銷,家庭開始出現矛盾,進而發生爭吵導致原告離家,但這些矛盾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只要雙方正視矛盾,克服困難,共同教育好子女,糾正各自缺點,夫妻感情會逐漸向好。故原告本次離婚的訴訟請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依法駁回。

來源:(2021)陝0728民初1223號判決書

6、原告初次離婚,被告未應訴答辯,不宜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原、被告自主婚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缺少溝通。現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來院請求離婚,被告未應訴答辯,不宜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雙方應珍惜夫妻感情,並就引起雙方隔閡的問題互相溝通,互諒互讓,共建和諧家庭。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2021)遼0402民初2189號判決書

7、雙方分居時間較短,雖然偶有矛盾,但尚未徹底破裂

原、被告登記結婚,屬合法婚姻,理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婚後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因家庭瑣事偶有矛盾發生,但尚未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原、被告分居時間較短,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雙方在今後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及時溝通交流,互諒互讓,多為孩子考慮,建立幸福和諧的家庭生活。

來源:(2021)甘2925民初1423號判決書

8、雙方應真誠相待,改正各自缺點和不足,建立美好家庭

原、被告結婚多年,理應和睦相處,但雙方均不能正確對待婚姻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關係緊張。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真誠相待,改正各自缺點和不足,仍能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離婚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2021)甘2925民初1643號判決書

9、首判不准離婚後,分居未滿1年,再次起訴離婚,仍沒有提交證據

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爭執乃生活常態,只要雙方多與對方溝通,主動承擔家庭責任,履行好各自職責,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第二次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請,依然未能提交證實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雙方分居的時間未滿2年,第一次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之後分居的時間也未滿1年,故對於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2021)桂1031民初1651號判決書

10、分居並非因雙方感情不和,故不准許離婚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婚後男到女家生活,並共同外出務工。生育一子後,原告在家帶孩子,被告外出務工,夫妻感情尚可。

但自X年以來,被告外出務工後五年不回家,且在家庭建設方面未能建設,導致原告心生怨恨,直至提出離婚。從倆人夫妻感情看,原告在家打工照顧兒子,被告外出務工,倆人非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務工型分居,故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原告本次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2021)陝0728民初1129號判決書

11、說對方家暴,但沒有提交證據,故駁回離婚訴求

原告雖提出其與被告之間夫妻雙方感情徹底破裂,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事實,被告亦表示不同意離婚,同時結合原告在庭審中關於雙方婚後生活的陳述,均不足以證明原告的該主張;其次原告提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主張,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綜上,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2021)甘3023民初440號判決書

12、說存在吸毒和分居情形,但未提供證據,故予以駁回

婚後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生過爭吵,但事後均能和好,說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互相關心,相互理解,互相信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稱婚後被告有吸毒行為,雙方於X年X月開始分居生活至今,但被告不予承認,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綜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的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2021)桂0922民初3743號

13、說對方賭博屢教不改,但未提供證據,故予以駁回

原告稱被告賭博屢教不改、不支付子女生活費,但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採信。只要雙方在今後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諒互讓,妥善處理生活中出現的矛盾,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被告對原告所指出的問題,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承擔起家庭責任,雙方是能夠和好下去的。

來源:(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77號判決書

14、婚姻和生活問題應分開,不應一概歸於感情問題,而採取離婚方式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在進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上舉行結婚儀式並領取結婚證,是對彼此成為夫妻關係的認可;婚後雙方應珍惜家庭成員之間親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經營好家庭生活上,對彼此負責,對家庭負責,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承擔起孝敬父母,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

夫妻間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是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的現象,關鍵是如何認識矛盾性質,在互諒互讓基礎上理智解決問題。對於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夫妻應互相勉勵,共同想辦法解決,而不應單純憑個人情感得失做出不當宣洩行為,以免傷害夫妻感情。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對雙方發生的矛盾,應把婚姻問題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區別開來,不能一概歸於夫妻感情問題而採取離婚的方式。原、被告應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員之間親情,多為正處身體和性格發育形成的關鍵期的孩子着想,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點,冷靜而妥善處理存在問題,以利於家庭和諧幸福,孩子健康成長,有利於社會穩定。根據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礎、婚後生活的情況、現在生活的現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並未達到破裂的程度,所以對原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2021)甘0725民初2044號判決書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打官司靠證據說話。

如果您的婚姻家庭,正經歷感情陣痛,先看看是否符合以上情形,再找找有無相關證據,再考慮是否起訴離婚。

評論列表

頭像
2023-11-03 17:11:59

在你們這裡學到很多愛情觀和人生觀。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

頭像
2023-10-30 14:10:26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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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09:07:3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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