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擅自將345萬贈與前女友,背後另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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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我同意,將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被告,共計345.5萬元……」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丈夫生前擅自將巨額錢款贈與他人,妻子憤而起訴,要求受贈人全部返還。

法庭上,就贈與錢款究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涉案錢款中一半屬夫妻共同財產,遂判決被告返還172.75萬元。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亦被二審法院駁回。

丈夫生前擅自將345萬贈與前女友,背後另有隱情

妻子:整理亡夫遺物有意外發現

黃老伯2000年起下海經商,並於2010年12月與宋阿姨再婚,重新組建家庭。2020年元旦剛過,他因突發疾病去世。緊接着,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遺物時,意外發現了一個「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間,黃老伯多次向同一陌生賬戶轉賬匯款,累計金額高達345.5萬元,其中最大一筆轉賬金額為160萬元。多番了解後,宋阿姨發現該賬戶屬於李阿姨所有,於是她將李阿姨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錢款。

得知被起訴,李阿姨無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上世紀70年代,黃老伯和李阿姨曾同為下鄉知青,兩人在插隊落戶時相識戀愛,並未婚先孕,但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強烈反對,最終兩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後只能通過私人醫生墮胎,但這次手術導致她永久性喪失了生育能力。之後,兩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並不如意,很快因無法生育而離婚了。得知此事,黃老伯十分愧疚,便階段性地支付其補償錢款,一直持續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並不知情。

宋阿姨認為,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黃老伯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給他人,嚴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李阿姨應將獲贈的錢款全部返還。

李阿姨則認為,黃老伯的轉賬行為,是一種基於道德性質的給付和補償,且轉賬錢款來源於黃老伯婚前積累的個人財產,因此並未損害宋阿姨的合法權益。

法院:50%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上世紀70年代歷史背景、社會環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實,可以對被告受贈錢款的理由予以採信。但受贈錢款的理由合理並不意味着黃老伯可以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是否需返還受贈錢款,關鍵在於上述錢款是否屬於黃老伯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雖然黃老伯的轉賬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貨幣作為種類物,不能單純以轉賬時間來判定其性質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根據法院調查,黃老伯自經商起至與原告結婚前,其婚前積累的財產已遠高于贈與錢款數額。綜合考慮黃老伯婚前與婚後經商的時間、積累財產的數額大致相當等情況,法院酌情確認涉案錢款中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黃老伯將其婚前個人財產贈與被告的行為合法有效,但處分與原告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無效,依法應予撤銷。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受贈錢款172.75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黃贇表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定歸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需協商一致,否則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對另一方不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黃老伯出於愧疚為補償被告而贈與錢款,這種處分財產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也不違背公序良俗,但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不能損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查明贈與人財產狀況後,對贈與財產中屬於婚前和婚後財產進行了區分處理,對于贈與人將婚前個人財產贈與被告的行為認定合法有效,對于贈與人處分其與原告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銷,判決被告返還。

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 姚沁藝 通訊員 王英鴿

來源:新聞晨報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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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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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9:04:20

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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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20:02:50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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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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