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武陟,張某(男)與李某(女)經人介紹相知,三個月後李某奉子成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2年後,張某以分居滿兩年為由起訴離婚,妻子在法庭上直接哭訴:「他起訴是因為有婚外情,去年他還回家居住,為了離婚,他故意不回家住,我一直在等他回心轉意,等他回歸家庭。」最終法院以張某沒有證據證明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且李某挽救婚姻的意願強烈,故沒有支持離婚。
如果你是張某,下一步你會選擇回心轉意嗎?
如果你是李某,你會相信張某會回心轉意嗎?
【律師有話說】
1、張某起訴離婚的真實原因是什麼?
難道僅僅是分居滿兩年嗎?的確,分居滿兩年確實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理由,但絕對不是唯一的理由,況且實務中,多數婚姻在長期分居期間難免會出現婚外情的情況,多數原因都是為了和新的戀人組建婚姻,隨便找藉口離婚。
正因為有這種可能性,所以對於離婚案件,起訴狀中的離婚原因往往是不可信的,除非有證據支持,所以說,張某離婚的真實原因很可能是因為有了新的戀人。
2、李某在法庭上挽救婚姻的意願強烈,就可以不離婚嗎?
這個其實並不絕對,本案中不排除審判人員對了惻隱之心,畢竟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多數審判者遇到類似的女性,或多或少都會同情的,但這也有一定的前提條件,本案法官沒有判決離婚其實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張某沒有拿出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致使法官沒有辦法去認定感情破裂;倘若張某有民法典規定的感情破裂的理由,那法官作為裁判者恐怕還真的認真考慮了。
3、婚外情已經發生了,你認為張某能改正嗎?
都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而改之,善莫大焉。
但是在我看來,對於出軌,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因為他在妻子身上找不到的東西,可以在另一個女人身上得到,那他不出軌才怪呢!
所以說,改是很困難的,回心轉意也是很困難的。
4、民法典中的感情破裂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六種情況,分別是: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文章開頭我提出的兩個問題,我在文中已經給出了答案,大家也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如果您在離婚案件中有任何法律疑問,都可以在下方諮詢卡中向我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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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