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能討回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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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紅網、廣州廣播電視台法拉理、中國普法

江蘇蘇州一名已婚男子出軌後

為對情人表真心

主動借了30萬元給情人

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能討回嗎?法院判了

還表示

「如果非要加上一個期限的話,

那就借一萬年!」

一萬年?

呵呵,結果一年都不到

兩人就掰了

男子還把情人給告了

要求返還這份「愛」

張勇(化名)與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識,之後相戀並同居。相識時,李媛離異。張勇還有家室,但其欺騙李媛,謊稱已經與妻子離婚。

當時,李媛經濟緊張,張勇為表真心,便主動轉賬30萬元給她,並表明這筆錢是其已經取得離婚證的"保證金"。李媛收到轉賬後,隨即表示要寫一份借條給張勇。張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條,還說道,"如果非要寫借條,非要加上一個期限的話,那就借一萬年!"

好景不長,到2018年3月,兩人感情破裂並結束同居關係,雙方就該30萬元產生爭議。

張勇反覆糾纏李媛,要求還錢,李媛表示賣房子也要還款。

此時,張勇又稱,如果李媛同意與其保持戀愛關係,30萬元可以繼續作為"保證金"。李媛不肯,張勇便以該30萬元系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償還。

那麼這錢能不能要回來呢?

律師:

首先,他只是口頭上說借;其次,即便是寫了借條,借條上寫了還款期限一萬年,因為時間太長,很難認定有效,反而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

法院判決:

相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媛主動要求出具借條,但張勇用「加個期限一萬年」的表述予以拒絕。因此,應認定為不具有要求歸還的意思,應認定為贈與。

張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李媛同居,同居期間致李媛懷孕流產,在解除同居關係後又要求返還贈與的款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李媛曾表示賣房也要還款,但張勇又要求繼續作為保證金,對於返還,雙方也未達成一致。因此,張勇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張勇訴請。

張勇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網友們普遍討論度較高的

「夫妻共同財產」

以及

「老婆去追討肯定能要的回來」

等等說法

相關法律解釋如下

能否要回配偶贈與「小三」的財物?

首先要明確「小三」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關條款的,但是在民間「小三」是被定義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最高法院對於「小三」的相關解釋是:「社會現實中的婚外同居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而由於我國目前婚姻登記信息未能全國聯網且並不對個人查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況也客觀存在。

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如此複雜的問題

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

目前仍給法官自由裁量

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就目前實踐來看

大致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無法要回:如果夫妻雙方有就婚內財產處分做相應約定的,也就是通常說的簽了財產協議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贈與出去的東西。全部要回:無償贈與「小三」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的,理當認定無效。此外,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要回一半:《民法典》中有明確個人的財產權利,認為出軌一方有自由處分屬於自己那一部分財產的絕對權利,儘管有些沒有顧忌和尊重社會公德,但贈與屬於自己部分財產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贈與只是部分無效。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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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04:03:43

現在的生活節奏太快,往往忽略了感情的經營,適當的情感諮詢還是有必要的,特別是像你們這樣專業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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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01:11:43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3-10-15 04:10:54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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