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為了滿足「情人」丈夫獸慾,將妻子獻出,三人被判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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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妻子出軌,A老公發現後,要求睡對方B妻子一次「當補償」,B老公竟然同意對方的請求,事後B妻子報警,法院判A老公A妻子B老公強姦罪成立,分別獲刑兩年至五年不等。

去年6月,重慶男子廖某無意中發現妻子黎某出軌於古某。古某也是個有家室之人,廖某不捨得離婚,於是產生了一個「奇皅」的想法。

廖某讓自己的妻子約古某出來見面,不然就會報警告他強姦自己的妻子。在妻子的陪同下見到古某,廖某提出一個「補償」方案,讓古某的妻子小莉陪他睡一次,這事就一筆勾銷,否則就會將古某與黎某的「醜事」公之於眾,鬧到對方家裡與單位去,並且要去告古某強姦自己的妻子。(文中名為均為化名)

經過一番思想掙扎,古某竟然同意了。就在古某生日的那天晚上,古某知道小莉酒量不行,就故意和妻子小莉喝了很多酒,在妻子酒醉將其抱到床上之後,就打電話讓在樓下附近等待的廖某上來。廖某進來之後,他自己就離開了。

丈夫出軌,為了滿足「情人」丈夫獸慾,將妻子獻出,三人被判強姦

廖某趁小莉喝多了,與其發生性關係時,由於動靜太大將醉酒中的小莉驚醒,剛開始小莉還以為是自己丈夫古某,但睜開眼時,發現並不是自己的丈夫,於是大喊大叫,並極力反抗。受到驚嚇的廖某拿起衣服,慌忙逃走,小莉隨即報警,並打電話給老公。

公安機關隨即根據線索,將古某與廖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經審訊,根據兩人的口供,隨即將廖某妻子黎某也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事後將三人被以涉嫌強姦罪刑事拘留,檢察院也以強姦罪起訴三人。

本案在庭審時最大的「爭議」是黎某有沒有涉嫌強姦罪?先看看三位犯罪嫌疑人供詞:(其中言語是當事人親口所說,但是「語出驚人」,勿噴我)

1、廖某認為古某是小莉合法丈夫,古某睡了自己老婆很多次,我睡其妻小莉一次,古某也同意,所以不應該是強姦。如果自己的行為是強姦罪,那麼古某也應該是。要求有關部門依法嚴懲古某。

2、古某當庭表示認罪,承認自己不應該把出軌的「代價」強加於妻子身上,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願接受一切刑罰。但再三強調與黎某隻是婚外情,並無強姦,每次與黎某發生性關係都是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的。

3、黎某辯稱自己沒有直接參與強姦行為,只是按丈夫的意思約古某出來協商與自己婚外戀的事情。雖然過程中有聽到他們「商量事情」,但自己並沒有發表意見,也沒參與其中,因此她不認可強姦罪名,最多只能算是包庇罪。

受害者小莉的證言:

事發當天是自己的丈夫的生日,像往年一樣,兩人一起用餐,並送丈夫一份生日禮物。唯一不同的是,今年生日古某主動要求喝酒慶祝。當時自己並沒多想,就隨了丈夫的意思,一杯接一杯地喝,大概是喝了三瓶紅酒。之後小莉表示自己不行了,要躺一會,之後丈夫便將自己抱到床上睡着了。大概過了一會,感覺身上趴着一個男人在對自己「動手動腳」,由於燈關了,自己也沒睜開眼,所以以為是丈夫。但是感覺越來越不對,睜開眼一看,竟然不是丈夫,於是大喊大叫,並極力推開對方,之後對方就跑了。然後自己第一時間報警後,就通知丈夫。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閱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提交相關證據,得出以下結論:

1、被告人廖某的辯護意見純屬謬論。妻子黎某與古某有外遇是個人行為,廖某可以與黎某協議離婚,或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受害人小莉並無任何關係,女性有自己的性自主權,任何人沒有權力替本人做決定。因此,被告人廖某是以姦淫為目的,趁小莉醉酒無自我意識時,趁機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可認定為強姦罪。

2、強姦罪一般情況下犯罪主體為男性,但是教唆、幫助男子完成強姦行為的女子,也視為強姦罪的共犯。

被告人古某事前與廖某「預謀」好,以「灌醉」妻子的方式協助廖某強姦,系本案中的共犯,應按強姦罪論處。

3、被告人黎某稱自己並未參與本案,只是知情不報。但按古某與廖某供詞中曾提到,由於廖某並不知道古某家在何處。故商議此事時,一致決定由黎某帶着廖某到古某家附近等侯「通知」,再由黎某指引方向,並具體指出哪梯哪座哪個單元。故此,被告人黎某也是本案中的參與者之一,而且在本案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理應按強姦罪共犯處罰。

綜上所述,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對廖某、古某、黎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年九個月、兩年。

至於廖某控訴古某強姦黎某的事項,經審訊調查,黎某與古某均否認有強姦之事,兩人是在自願基礎上發生性關係的,如果廖某對此事不原諒妻子,建議廖某可與黎某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舉證出軌之事實後,起訴離婚。

本案給我們帶來什麼警示?

1、女性的性自主權,是本人才有權力決定的。任何人都無法替本人做主,包括丈夫。不管任何人替女性本人做主,都是無效的,只要其本人追究責任,認定強姦罪是板上釘釘的。因此,切勿以身試法,代價是有期徒刑三年起。

2、人做錯事,並不可怕,知錯就改便好。但是一錯再錯,真的是要值得深思了。本案中的黎某與古某本不應該背叛婚姻,做出不軌之事,這是第一錯,被發現之後,不是勇敢面對事實,而是接受廖某如此荒唐的「交易」,顯然是一錯再錯的行為,落此下場,可以說是罪有應得。希望這次的「牢獄之災」能夠讓兩人清楚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出獄之後正確對待自己的生活。

對於本案,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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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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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05:03:14

專業的情感服務機構真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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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08:02:08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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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5 00:11:1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3-07-31 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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