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提高性同意年齡」惹爭議 當事人:中學生談戀愛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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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鮑某某涉嫌性侵案引發社會對性同意年齡的熱議。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擬於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齡:

對一般情況,將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一律由原先的14周歲提高至16周歲;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信賴關係的,女性的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8周歲;若未成年女性與男方年齡相差不超過5歲,女性的其性同意年齡可以仍保持為14周歲。

該建議一度登上微博熱搜,並獲得不少支持,希望得到通過:「支持!孩子不懂事,成年人要懂事!」

也有專家表示,提升「年齡線」觀點不值得貿然支持,刑法設置自願年齡線的目的是對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真實性意願的兒童進行特別保護,這條線設置過高或過低,都會引發一系列不利於未成年人自身成長的負效應。

人大代表建議「提高性同意年齡」惹爭議 當事人:中學生談戀愛不在此列

朱列玉 圖據南方網

我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按照法律界的解釋,為了保護未成年幼女,如果女孩還沒到14周歲,就算同意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這種同意也是無效的。因此,在中國的性同意年齡是14周歲。

朱列玉認為,在實踐中,14歲年齡仍然偏小,還不能夠正確地判斷自己的性行為。他在徵求專家、教育工作者意見的基礎上,參照了亞洲很多國家的做法,綜合研判,認為性同意年齡設定為16歲比較合適。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建議,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認知能力受限,行為控制、情緒控制能力都還不具備,應適當將當前的性同意年齡從14周歲提升到16周歲,以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同時提示成年人有審慎注意義務。

實際上,在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但有法律專家分析稱,這一司法意見威懾力有限,該意見將構成強姦罪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對此,朱列玉認為對存在特殊信賴關係的,女性的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8周歲,以威懾意圖實施性侵害的男方,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幼女。

「14歲年齡偏小,還不能正確判斷性行為」

紅星新聞:何謂「性同意年齡」?

朱列玉:我國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如果女孩還沒到14周歲,就算她同意了,跟男性發生性關係,這種同意也是無效的,她沒有同意的權利。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幼女,只要一個男性和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算是她同意了,也構成強姦罪,而且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她沒有到性同意年齡,同意了也無效。

紅星新聞:為什麼建議提高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齡?

朱列玉:前段時間大家對鮑某某案件的關注度很高。鮑某某自己辯解說,這個女孩已經過了14歲,而且是她同意的,聲稱自己沒有性侵,不構成強姦。我便對此做了研究和思考。

我認為14歲年齡偏小,還不能夠正確地判斷自己的性行為,性保護意識也比較弱。為此我徵求了很多有關專家、教育工作者的意見,還參照了亞洲很多國家的做法,綜合看下來,覺得16歲比較合適。

朱列玉認為,性同意年齡設置為14歲年齡偏小。資料圖

紅星新聞:從研究伊始到議案內容的初步確定,經歷了多久?

朱列玉:一個月左右。諮詢了十來家相關機構,比如少年審判庭、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學校老師、婦聯、團委等等。法律的修改,也不是說一個專家或一個代表提了,它就會去修改,還要綜合方方面面的情況,要進行調研,有個過程。我們代表提的修法建議,(此前)很多都被採納了。但這個建議是不是被採納,現在也不知道,我們只能努力去做好自己的工作。

中學生談戀愛發生性關係,不應按強姦罪論

紅星新聞:為什麼性同意年齡還和男女雙方年齡差距相關?

朱列玉:如果這兩個人都是初中生,相差一兩歲、兩三歲,那麼按14歲應當是沒問題的,不存在兩人的認識有很大的偏差。但類似所謂的養父和養女之間,或者學校的老師和學生之間、校長跟學生之間,有巨大的年齡差,這樣的性同齡年齡提到18歲才比較合適。

尤其是沒有血緣關係的繼父和繼女之間,甚至一些有血緣關係的父親和女兒之間,都有這種情況發生。這跟性同意年齡偏低,有一定的關係。(對有監護、師生、管理等信賴關係的,性同意年齡)應當提高到18歲。這樣(準備實施性侵害的)男方會更加緊張,這對保護未成年幼女會起到好的作用。

紅星新聞:也有學者對媒體表示,「提高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齡」不值得貿然支持,對於具有表達自己真實性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會剝奪其性表達、性交往、性行為的權利。你怎麼看?

朱列玉:這是其他人的觀點,我不需要回應。

我有提出「如果未成年女性與男方年齡相差不超過5歲,其性同意年齡可以仍保持為14周歲」。因為如果男女之間年齡差不超過5歲,(在女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比如中學生談戀愛,我認為不應當按強姦罪來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彭莉

編輯 張尋

(本文來自紅星新聞APP,請至各大應用市場下載)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21 10:04:57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頭像
2024-04-18 16:04:38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頭像
2024-03-08 23:03:12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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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3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