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前四天準新郎突然悔婚,未按約定付分手費被女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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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前四天,男方突然悔婚,告訴準新娘自己想挽回前女友。之後,男方向女方出具了50萬分手費的欠條,因未按約定支付,雙方對簿公堂。

10月2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0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上海奉賢法院介紹,2016年1月,黃念與王自吉(均為化名)經朋友介紹相識,情投意合的他們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係。2017年10月,兩人決定攜手共度餘生,商定將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很快,兩人開始準備婚宴事宜,婚紗照、喜宴場地、邀請親朋好友、採購婚宴用品……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進行中。

然而在2018年9月30日,準新郎王自吉突然告訴準新娘黃念,心裡還有個人放不下,還想再去挽回一下。於是兩人矛盾一發不可收拾,黃念拂袖而去。

婚禮前四天準新郎突然悔婚,未按約定付分手費被女方告上法庭

同年10月1日晚,王自吉在叔叔等親屬陪同下,前往黃念家商量解決事宜。

10月2日,王自吉出具欠條1份,內容為「今欠黃念分手費(青春損失、精神損失、婚禮採辦費等)共計50萬元整,大寫伍拾萬元整,於2018年12月31日內付清」,王自吉伯父和叔叔作為見證人在欠條上簽名。後因王自吉沒有向黃念支付任何費用,黃念向上海奉賢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奉賢法院表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被告出具欠條時,由其多位親屬在場,無證據證明被告意志自由受到原告方的限制和脅迫,故應是被告自願的行為。

但「分手費」並不屬於民事法律所調整的範圍,雖然一方當事人自願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為補償,法律是不禁止的,但這種債權關係屬於自然債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於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被告不願履行給付補償款的承諾,法律亦不能強制其履行,但根據本案案情,原、被告在舉辦婚禮前一年已經定下婚宴日期,並着手進行了籌備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禮,必然給原告帶來財產上的損失:如根據本地習俗,邀請親朋好友會贈送一些禮物、禮金;採購的食物、用品短時間內無法消耗可能過期、變質等,雖然原告未能提供具體損失的依據,但損失的存在顯而易見。

另外,被告在婚禮前夕的悔婚行為必然對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陰影,影響原告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的生活軌跡。

最終,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評論列表

頭像
2023-11-10 05:11:11

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頭像
2023-08-11 21:08:24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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