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時,杭州的李阿姨突然接到好幾個朋友的電話,說有人在他們住所附近張貼了侮辱她的告示,還有朋友將告示拍了照發給了她。
原來,這張名為《尋人啟事》的告示上寫着:「今急需尋找李某某家人和朋友,希望你們轉告李某某,要好好做人,不要做小三去破壞別人的家庭!當心遭報應!」
看到照片後,58歲的李阿姨非常生氣,前往張貼地點查看,結果發現不僅住所附近有張貼這樣的告示,就連附近的小區、農貿市場、公交沿線均能看到同樣內容的《尋人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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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李阿姨通過監控錄像發現,《尋人啟事》是62歲的趙阿姨張貼。
原來,趙阿姨的老伴兒與李阿姨關係不錯,微信中經常彼此問候。趙阿姨看到了老伴兒手機里的微信聊天記錄後,便認為李阿姨與其老伴兒關係不一般。但因微信中僅有李阿姨的姓名,具體身份信息她並不知曉,於是趙阿姨在附近街道都張貼了這樣的尋人啟事。
李阿姨認為,這樣的行為給她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追究趙阿姨侵犯其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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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雙方經過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趙阿姨當場向李阿姨書寫道歉信,並賠償李阿姨精神損失費、律師費共計9000元。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並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同時,民法典擴大了對名譽權保護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本案中,趙阿姨在多處公共場所張貼尋人啟事,使用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侮辱性言論,對李阿姨的名譽造成損害,導致他人對李阿姨的品德、聲望等產生負面評價,趙阿姨的行為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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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