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這樣的精神損害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情況,一種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害,如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毀容、殘疾或者名譽、肖像、隱私等受到侵犯,都屬於此類;另一種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直接導致的精神損害,這一類可以請求賠償的侵權行為較少,僅限於《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和《婚姻法》規定的兩種情形,分別是侵害身份權(親權)的行為和侵害婚姻關係的行為。現實中,有不少女性朋友交往中遇到了渣男,在訴至法院請求解決經濟糾紛的同時,還要求賠償青春費或者精神損失費,對不起,這個訴訟請求法庭是不支持的。
2.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和目的:
一是撫慰受害人。法律禁止「以惡止惡」,本着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一個侵權行為發生了,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受害人不能以同樣的行為來尋找精神平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其進行適當金錢上的補償,對於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濟和幫助。
二是懲罰侵權人。電視劇中我們經常看到犯罪作惡者,輕的要受板子,重的要受極刑,比如車裂或凌遲,那是因為那個年代經濟社會貧乏,經濟懲罰沒有適用背景,大家都是破盆子破碗的,判罰經濟刑罰沒有實際意義。隨着經濟發展和人權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對於違法行為有一定的懲罰作用。
3.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①一般人格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賠償。
一般人格權是指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這一項很難用理論來解釋,我們舉例來說明:
【三里屯酒吧拒入案】張某曾因家中失火,導致臉部被燒傷,留下大面積的疤痕。2015年,張某與公司同事一同到北京三里屯某酒吧時,被酒吧保安攔住,拒絕入內,並告知張某「讓您進去會嚇到其他客戶的,您請回吧」,張某無奈,和同事告別後獨自歸家。回家的路上,張某越想越委屈,經過向律師諮詢後得知,酒吧已構成侵權,遂一紙訴狀將酒吧告上法庭,要求酒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訴請。
【偷情生子案】楊某家住田陽縣某鄉,由於長期外出打工,他到了35歲仍是單身。2004年初,經親戚介紹,他與鄰村比他小10歲的陸某相識,後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當年春節過後,兩人一起外出打工並在一起同居。2007年春節後,楊某要求妻子一起到田陽縣城打工,但陸某堅持要去百色市區找活干,夫妻因此聚少離多。2007年6月份,陸某將自己有喜的消息告訴丈夫,楊某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陸某非常不高興。她很生氣地說:「如果你這樣認為,我就不生了。」楊某心想,萬一孩子是自己的,豈不是錯怪了妻子。於是楊某同意妻子把孩子生下來。2007年11月19日,陸某生下了一對雙胞胎男嬰。消息傳出,楊家上下沉浸在一片喜悅之中,楊某更是高興極了。在醫院裡,醫生對嬰兒進行例行血型檢驗,並將檢驗報告單交給楊某,檢驗單標明嬰兒的血型為A型。楊某一下子傻了:自己的血型為O型,妻子的血型為B型,按常理,他們孩子的血型不可能是A型。楊某問醫生是不是搞錯了,但醫生肯定地說沒搞錯。楊某的情緒一下子低落到極點。過後,楊某將嬰兒血型一事告訴一親戚。親戚建議他去做親子鑑定。在嬰兒滿月後,他帶上妻子和嬰兒一起到南寧進行親子鑑定。從南寧做完鑑定回去後,陸某便帶着兩個嬰兒回娘家,不再理睬楊某。幾天過後,出來的鑑定結果認定嬰兒非楊某親生。他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向妻子索賠精神損害賠償金,田陽縣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了支持的一審判決。
②具體人格權遭受侵害可要求賠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下列人身權力遭受侵害時,可以要求賠償: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幼兒託管受傷案】原告王某於2011年在被告北京某幼兒園辦理入托, 2011年4月7日晨,王某1入園。11時許,幼兒園教師電話告知王某之父,因幼兒搶奪玩具致使王某撞傷,王某出現身體不適。王某之父於12時許到達幼兒園,遂將王某送往北京兒童醫院急診治療並收入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事發時系4歲幼兒,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摔傷,被告未起到有效的保護、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應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各類經濟損失及賠償14萬元。
【盜用微信圖片案】梁某某父母曾經與梁某某一同到新津縣青青農場遊玩,梁某某母親將當時拍攝的一組梁某某玩耍的照片轉至微信朋友圈中,後某報社未經梁某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許可,將其中一張有梁某某肖像的照片刊登於某報紙的欄目中。梁某某認為,某報社與某學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其肖像用於具有經營性質的宣傳活動中,侵犯了其本人的肖像權。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報社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梁某某賠禮道歉,支付梁某某4000元。
③死者人格利益應受到保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自然人死亡後,雖然不再具有人格權,但是具有人格利益,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侵犯死者人格利益案】電視連續劇《西安事變》由西影廠和中央電視台文藝中心影視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視電視劇頻道播出。在該劇中描寫的真實人物國民黨將領馮欽哉,有炸毀煤礦、行賄錢大鈞、隨手槍殺少將江天正等情節。馮欽哉原為國民黨陸軍上將,早年加入同盟會,追隨孫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參加護國討袁、北伐戰爭和八年抗戰,1949年任華北「剿總」副總司令,後隨傅作義總司令在北平和平起義。馮欽哉的孫子馮寄寧看到該劇後,認為《西安事變》惡意編造的這些情節,對馮欽哉的名譽造成嚴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西安市碑林區法院經過調查證據,認為《西安事變》中三段有關馮欽哉的描寫均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歷史史實,其中關於馮欽哉向錢大鈞行賄一節,貶損了馮欽哉的人格,侵犯了馮欽哉的名譽,故判決西影廠停播《西安事變》中有關馮欽哉行賄情節,並要求西影廠就行賄情節在全國性報刊為馮欽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向馮寄寧賠禮道歉。
④侵犯特定紀念意義的財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追求的是填平規則,對於大部分的財產侵害,一般僅要求侵權人賠償到財產價值的範圍即可。但是從司法解釋和相關的案例來看,部分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劃重點:能夠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財產判斷標準,在於其有無精神價值,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書、已過世人留贈的紀念品等,另外還要求唯一性,即該物品是唯一的,滅失毀損後不可補救。國家發行的紀念幣、郵票等不屬於此類。
【畢業證丟失案】1998年1月,袁某進入襄樊市某公司工作。2006年11月,公司要進行競爭上崗,遂要求袁某在內的競崗人員將各自的文憑證書原件交單位核實。袁某將畢業證原件交給了單位。因保管不善,單位將職工袁某的畢業證原件丟失,袁某離職後將原工作單位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撫慰金。近日,襄樊市襄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某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精神撫慰金4500元。
【結婚錄像毀損案】1999年9月25日蘇某結婚,與劉某達成協議,由劉負責蘇結婚典禮的錄像,並錄製成碟,服務費220元。在蘇取像時,劉稱錄像壞了。一審法院認為,婚禮錄像記錄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動,具有永久紀念意義,當時的場景、人物和神態具有時間性、珍貴性和不可再現性,是無法補救的,遂判決劉賠償蘇某精神損失費3000元,律師代理費500元,交通費180元,退還加工製作費220元。
⑤侵害身份權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身份權是一定的社會關係,如果這個處理不好將直接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於破壞這種親屬關係,監護關係的侵權行為,通過對其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於對於這中關係的保護以及對於受害人的補償。
【醫院抱錯嬰兒案】1993年冬,寧某和林某同時在惠州某醫院分別產下一個男嬰,兩個男嬰均同時放置在育嬰室暖箱中特護保溫。一周後出院,護士將男嬰交給各自的父母,雙雙將其撫養成人。20年後,寧某的兒子在大學義務獻血,經檢驗血型是ab型。寧某得知後覺得奇怪。因為自己和妻子的血型都是o型,是不可能生出ab型的孩子的,便猜測是不是當年生孩子時和林某抱錯了孩子。於是費盡周折和林家聯繫上,兩家分別做了親子鑑定,結果是寧家的孩子是林家的,林家的孩子是寧家的,方知存在醫院給抱錯了孩子的真相。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監護、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顧、呵護,是基於血緣關係而與生俱來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與身份關係密切相關,是一種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為人的行為如果阻礙了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的行使,侵害了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即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醫院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4萬元。
⑥侵害婚姻關係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條是針對配偶權的保護,重點是只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或者協議離婚後才能請求本項權力,如果無過錯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居未辦手續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就過錯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提起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針對出軌或者婚內非法同居的行為,即使你對小三恨的牙痒痒,目前我國法律並不支持對小三的起訴請求,直接起訴小三要求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及男方對小三的財產非法贈予等問題,可以列小三為第三人。
【語言暴力致使離婚案】1994年,家住中山市的25歲梁某與24歲霍某相識了,二人不久便確立戀愛關係,幾個月後,兩人便迅速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男孩。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夫妻間「戰事」連連,最讓丈夫梁某耿耿於懷的是,聽說妻子婚前曾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妻子霍某一直隱瞞着自己。於是,梁某開始懷疑妻子的生活作風,在他看來,妻子是個道德敗壞,不珍惜婚姻生活的人,婚後經常以加班為由與其他外地男人來往,但妻子霍某堅決否認有此事。由於對妻子的不信任,夫妻間經常因家庭小事引起矛盾。惡言擾妻子還責娘家人。2002年,梁某以霍某搞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梁家二老認為兒子的懷疑沒有理由缺乏證據,反對離婚,梁某隻好撤訴。此後,梁某離家出走,長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撇下妻子霍某在家中料理家務,撫育小孩。在梁某打工期間,他雖然來信不少,但沒有隻言片語是好話,反而經常在信中惡言騷擾妻子,說霍某婚前欺騙她,婚後不守婦道等等,甚至還將信寄到妻子的娘家,說霍家人沒有管好自己霍某等。這一切,導致霍某喪失了對婚姻的信心,背負上沉重的心理壓力。2005年12月8日,梁某從外地回家,再次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這一次,霍某沒有絲毫想挽救婚姻的意思,非常乾脆地同意離婚,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理由就是梁某經常利用信件對她及娘家人進行惡言中傷、騷擾,其行為對她及親屬的精神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損害。中山市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同意離婚並支持了霍某的部分訴訟請求。
4.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問題:
在生活中談錢可能傷感情,在法庭上談感情可能就要傷錢了。當事人在主張精神受到傷害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具體規定散見於不同的規範性文件中,比如交通事故致使人身受到侵害的案件中,①十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2000-3000元;②九—七級傷殘的,以3000為基數,每增加一級,增加2000-3000元;③六級的,15000-20000元;④五—二級的,以20000為基數,每增加一級,增加4000-5000元;⑤受害人死亡或傷殘等級為一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⑥達不到傷殘的,原則上不給,確有必要給付的,不超過20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5.關於刑事案件中涉及侵權行為的精神賠償問題
目前,我國刑事審判過程之中鮮見精神損害賠償,小編和很多法律人的觀點相同,既然刑法對刑事犯罪規定了刑罰,就證明了該行為的禁止性,受害者如果人格權等遭受到侵害,理應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一是為了懲罰侵權者,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者。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第17號《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批覆全文為:「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法理支撐的理由是:既然侵權人(賠償義務人)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就不應該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否則對刑事被告人不「公平」。此處不再多言,我們靜待司法完善的後續推進工作吧。下面舉一實際判例,以供參考:
【刑事案件同時判罰精神損害賠償】2005年6月22日晚,原告方某、童某、俞某等乘坐被告歐某駕駛的小汽車由興國縣開往南昌,行至319線622KM+990M處時,與同向停放在公路右側路面上的被告喻某駕駛的大貨車尾部相撞,造成方某當場死亡。經泰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喻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歐某被依法判處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原告除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30萬元外,還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8萬元。法院認為,被害人方某的死亡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精神傷害,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意見,被告歐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可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被告喻某應給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依法判決被告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2.9萬元;被告喻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8.6萬元,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評論列表
我一閨蜜諮詢過,很專業也很靠譜,是一家權威諮詢機構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