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和比自己小14歲的小伙談戀愛,女子主外男子主內,本以為他們會結婚,會很幸福的走下去,可沒想到相處過程中出現矛盾,小伙一時激動,竟拿刀捅向女子和她的女兒,悲劇發生……
上海市,42歲的已婚婦女蔣雨,在酒吧買醉時,認識了長相帥氣,年僅28歲的陳虎,二人互生情愫,之後便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在一起,蔣雨每月給陳虎2萬元的生活費,陳虎負責在家中照顧蔣雨和蔣雨的兩個孩子。剛開始,雖然陳虎家境貧窮,整日賦閒在家,但由於二人也算是各取所需,日子也算是過得融洽。
可就在陳虎準備將二人的關係更進一步時,雙方之間的矛盾也漸漸顯露出來,女強人蔣雨嫌棄陳虎沒本事,陳虎則認為自己在家看孩子也很辛苦。
案發當天,因為蔣雨和朋友舉止親密,併合唱了一曲《親密愛人》,讓年輕的陳虎愈發的不滿起來。
二人返回家中之後,因為此事發生了激烈爭吵,陳虎在情急之下,用廚房的水果刀傷害了蔣雨和他的兩個孩子,之後陳虎想要自盡,最終因為下不了手,放棄了想法。
最終,蔣雨的小女兒因為搶救無效死亡。陳虎因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真是令人唏噓不已!一個42歲已婚,一個28歲單身;一個多金富足,一個貧窮潦倒,然而就是這樣兩個毫不相干的人,卻陰差陽錯地認識、相戀,最終釀成了這樣的慘劇。
陳虎在該奮鬥的年紀卻選擇了「躺贏」,然而這種不努力的「躺贏」終不長久,在自己受到冷落後,陳虎的富人夢也就此破碎,巨大的心理落差讓陳某無法承受,最後選擇這這種極端的方式處理此事。
都說男人有錢就變壞,原來女人也不例外。蔣雨作為一個企業家,通過自己的努力賺了錢,但是蔣雨也在金錢的世界裡迷失了自我,最終害了孩子害了自己。隨後,陳虎選擇持刀行兇,直接的導火索或許是那首《親密戀人》,但更重要的是蔣雨對陳虎的各種嫌棄,讓陳虎的怒火在那一刻爆發。
對此,從法律角度看,該如何評價本案?
首先,本案中,陳虎出於泄憤、報復的目的,持刀捅刺3人,並在事後企圖自殺,已經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陳虎造成一死兩傷的後果,明顯不屬於情節較輕的情形,刑期應當在10年起步。
其次,那麼陳虎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嗎?
大概率會。雖然我國一直提倡對戀愛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罪,不能僅僅以被害人是否死亡,來確定是否適用死刑。
但就本案而言,雖然陳虎和蔣雨之前確實存在戀愛糾紛,但一者這種戀愛糾紛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二者縱使蔣雨有錯,陳虎也不應當將怒火發泄在無辜的孩子身上。
陳虎無差別發泄情緒的行為,主觀惡性極大,法院也有很大概率對其判處死刑。
第三,蔣雨雖然有幸被搶救過來,但其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蔣雨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重婚罪。
關於重婚罪,《刑法》258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常情況下,構成重婚罪有兩種認定標準,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明知他人以配合而建立事實婚姻。
第一種登記結婚很好理解,但這種情形多存在於過去信息不暢通的時候,現在比較常見的是事實婚姻,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雖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不意味着事實婚姻無法作為重婚罪的構罪情形。
個人認為,如果二人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係,則事實重婚關係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必要認定為重婚罪。
本案中,由蔣雨家僱傭的保姆可以得知,二人確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保姆在案發時,都一直誤以為雙方已經登記結婚。
由此可見,蔣雨的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雖然作為本案的被害人,但蔣雨仍要面臨法律的懲罰。
最後,這裡有一個疑問,蔣雨帶着孩子長期在外包小三,蔣雨的丈夫居然不管不問?有錢的人的世界真是看不懂。還有,陳虎年紀輕輕就試圖走捷徑,還把這段不倫戀當作真愛,最後在衝動之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太令人唏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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