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關係中,什麼樣的情況會被歸為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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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沒有「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的定義。男女雙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並不會涉嫌刑事犯罪。在雙方沒有達成合意之時,索要「分手費」的依據和手段是判斷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的關鍵點。如果男女雙方並未達成一致,一方強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費」,並採用威脅、要挾手段的,如果數額較大,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親密關係中,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敲詐?

親密關係中,什麼樣的情況會被歸為敲詐?

敲詐勒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使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

第一、索取財物一方對財物的要求不具有正當性,即同時不具備事實和法律的正當性。並且索取財物一方應當是以取財為目的,而不是以取財為手段。

第二、索取財物一方實施威脅、恐嚇行為。要嚴格和提條件行為加以區分。提條件行為是指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向對方提出一定要求的行為,要求有時會比較過分,但都被大眾所接受,不會引起對方的恐懼。而威脅恐嚇行為則以加害對方為籌碼,不答應要求就要損害對方的正當利益,可以引發對方的恐懼。

第三、被索取財物一方基於暴力、脅迫手段產生恐懼心理處分財物,而非基於其他原因同樣支付了財產給行為人,例如是基於憐憫或者厭煩支付財物。

認定親密關係中的敲詐勒索行為,應當同時滿足上述三點,才能認為雙方關係確已破裂到一定程度,才能進一步根據法律規定認定行為的性質,判斷構成敲詐勒索罪。

具體在特殊的親密關係中,因具有財物交付的「自願」和具有符合感情的依據,導致敲詐勒索的發生常常伴有隱蔽性與不易發覺性。這也意味着,如果要判斷親密關係中是否存在敲詐,最核心的便是審視財產交付的「自願性」和背後的依據,具體來說要從索取金額大小、目的、手段、依據等方面收集證據進行論證。

對於前女友索要的分手費、在親密關係中索要的財物,司法實踐認為應當對行為人索取的金額與其正常能夠獲得的金額進行對比,比如與其生活花銷、消費水準以及交往對象正常情況下自願贈與的金額進行對比,在二者的比值範圍內適用民法規則、日常規則,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據、情感倫理上的依據。

在雙方經濟實力懸殊的情況下,一方主動贈予另一方的財物,首先因該財物是其能夠在正常親密關係中得到的,適用民法規則,應當認定為自願贈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反悔要回。但現實中也存在另一種情況,即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財物,構成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如果結婚目的沒有達到,贈與合同不生效,該財物仍然是可以要回的。

在其他情形中,凡超過該比值、超出社會一般人的正常認知,就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如果再使用毆打、揭露隱私、危害家人安全或工作穩定等威脅手段強行索要分手費的,就構成敲詐勒索。

多少金額會被定義為敲詐罪?

構成敲詐勒索罪要求索取公私財物價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可以在該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是否能夠上升到刑法的範疇、到達追責的程度,需要判斷是否達到敲詐勒索的立案、入刑標準。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有如下三個標準:

第一,敲詐的金額達到「數額較大」,即達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該規定數額的幅度確定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法、最高檢批准。

第二,敲詐金額未達到數額較大,但具有如下情節,可以將入罪標準放寬至數額較大標準的50%,即1000元至2500元以上,即:(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1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具有多次敲詐勒索的情節,即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達到入刑標準。

親密關係中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財產?

第一、忠誠對待親密關係。部分人對待親密關係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如在結婚時倉促、草率,發展婚外情時隨意、任性。在婚外戀情面臨東窗事發危機時,衝動許諾各種具有封口性質的補償費用,甚至寫下數額不低的借條、欠條。而所謂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於數年感情無法修成正果、讓步於對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執念於金錢補償來平衡內心。

第二、避免財務混同。情侶之間因有着特殊親密身份關係,往往在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通常交雜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對方銀行卡密碼或者共用銀行卡。一旦分手時,一方往往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對小額支出也斤斤計較,產生糾紛在所難免。

第三、避免戀愛功利。有的親密關係中一方無勞動收入,依靠戀人支持其日常生活開支,並認為理所當然;有的親密關係中一方在戀愛關係中想方設法要求對方為其買房買車,並登記於自己名下;有的親密關係中當事人要求戀人購買奢侈品衣物、飾品、鞋包等,並以之作為對方表達愛情誠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當各懷目的的情侶發現對方無法滿足自身需求後,對於曾經的付出就想實現對價。

第四、注意留存借貸證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儘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儘量採取轉賬方式,以便留存憑證。

在雙方經濟實力懸殊的情況下,曾經主動贈予的財產是否可以再要回來?或者對方是否可以拒絕退回?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或者日常消費支出,比如"520"微信紅包、紀念日禮物等,一般應認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

雖然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遠超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家庭收入情況、相處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後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自己經濟能力的責任。

簡單而言,在親密關係中保護個人財產,要避免「願者上鈎」的錯誤認知、區分索要與自願贈與財物。通常而言,索要巨額財物、使用非正當性手段、誘騙簽署文件或進行貸款,這些異常情形的存在都會威脅到個人財產,一方面需要個人清楚區分對方索要財產的目的,反覆確認其真實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時報警,尋求司法途徑的救濟。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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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22:09:43

服務特別好,而且給人的感觸也挺深的,真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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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0:05:1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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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05:03:4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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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9:02:52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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