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領證1小時就鬧離婚,法院: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不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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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一對小夫妻剛領證一小時,男方就吵着要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因此對簿法庭。

案情:

大學生領證1小時就鬧離婚,法院: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不准離

剛領證一小時,男方就提出離婚

1995年出生的項某現就讀於昆明某職業學院,1997年出生的陳某是昆明某口腔醫院有限責任公司的護士。項某的父親在這家口腔醫院護理牙齒時認識了陳某,覺得陳某不錯,於是介紹給自己的兒子項某。

項某和陳某認識後互生好感,於是確立了戀愛關係。在談了幾個月戀愛後,雙方在昆明市呈貢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辦理結婚登記一個小時後,項某就向陳某提出離婚要求,陳某不同意離婚,於是項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項某認為,他和女方在結婚前其實已經分手,2人感情破裂。結婚是因為女方在分手期間多次發短信騷擾和刺激他之後,他才做出的草率決定。

陳某則認為,項某此舉存在故意騙婚行為,對自己的身心及之後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響,應依法追訴制裁項某及其父親污衊自己的不良行為,恢復自己的未婚狀態。項某在結婚後一個小時提出離婚,應該賠償自己30萬元。

庭審中,項某稱,他與陳某領證時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謊稱學校需要戶口本才拿到了戶口本領取的結婚證。因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才提出離婚。結婚登記系雙方自願,他並沒有任何過錯。

陳某不同意離婚,表示如果離婚,要求項某對其進行賠償。

陳某與項某均稱結婚前雙方沒有同居過,婚後沒有住在一起。

釋法:

對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應當準予離婚。

本案中,被告不同意離婚,其辯稱要撤銷婚姻,至判決之日並未另行提起撤銷婚姻的起訴,可以看出,原被告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原告並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證明原被告有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判決駁回原告項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雲南法制報)

原標題:大學生領證1小時就鬧離婚,法院:不准離!

編輯 施尚景 吉倩倩 劉夢鴿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8-06 14:08:35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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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3 17:05:5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頭像
2023-12-16 14:12:59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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